扶養費可以向其他扶養義務人請求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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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的A老先生有兩個兒子B和C,C長年在海外經商很少與家人聯絡,A一直以來都和B和B的妻子D住在一起。B不幸因為車禍過世後,A的生活起居都由D來照料。
請問,D有照顧A的義務嗎?D能不能向B索取照料A的扶養費用?

根據民法第1114條的互負扶養義務親屬之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互負扶養之義務。(第二款)」我們可以知道,夫妻結婚後如果與配偶的父母同住,就算沒有血緣上的關係,還是應該互相照顧。

請注意,是「互相照顧」不是女婿或兒媳婦單方面孝敬長輩。

*扶養義務:
當一個人無法謀生時(資產或勞力不足),扶養義務人基於親屬法上的關係(民法第1114條)必須提供被扶養人援助,讓他們可以繼續維持生計。

簡單來說,當我們看到一個年邁無法工作也沒錢維持生計的長者,不可能放著讓他們自生自滅。但再怎麼敬老尊賢,將一個來路不明的老人家丟給一位年輕人,強迫他照顧,聽上去也很奇怪吧?又不是安養中心,憑甚麼要照顧不認識的老人家呢?而且,將自己的父母丟給不認識的陌生人照顧,多少也會很不放心吧?

也因為這樣,民法特別規定了互負照顧義務的親屬。為什麼是親屬呢?因為親屬是「自己人」,撇開電視上看到的冷血爸媽和不肖子女,大多數人都會看在有親屬關係的份上願意負擔照料義務,照料時也會比他人更盡責。憲法第15條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權,大家都有活著的權利(死刑犯除外),不能因為一個人老了或生重病就剝奪他們的生命。

第1115條提到,如果第1114條所規定的扶養義務人有好幾位,應該「依序」負擔扶養義務,並不是第1114條規定的人全部都有義務要扶養。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存在或無法扶養時,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來扶養。

另外,如果同時有兒女和孫子女這樣不同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會由親等比較接近的兒子優先負擔扶養義務(第二項)。兒女有好幾位時,每位子女都應該依照自身的經濟能力負擔扶養義務(第三項)。

扶養義務跟繼承一樣是有優先順序的,沒有前一順位的狀況下才會尋找下一個順位的義務人。但扶養義務跟繼承不同,沒辦法放棄。只要有能力扶養,就必須負擔這個義務。如果真的那麼方便可以隨便拋棄,恐怕會帶來許多社會問題。

因為A和D同住,D必須依照第1114條規定照料A。
但A還有一個兒子C,依照第1115條的扶養順位規定,兒子是第一順位,兒媳婦排在第六。既然還有兒子在,扶養責任應該落在C身上,D可以說是「代替C照料」A。在這方面,D可以依法向C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看完這篇文章的說明後,是不是對扶養費的規定更加了解了呢?這樣大家以後都知道應該由誰來優先照料年邁的長輩了吧?雖然法律上有扶養義務順序的規定,但長輩終究是大家的,即使不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還是應該時時關心他們,大部分的長輩比起錢,更希望得到兒女們的關懷。
如果還有其他與扶養費相關的問題,也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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