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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住在南部的民眾發現,三位騎著警用機車的警察也和不少機車族一樣躲在距離等候區一段距離的陰影處躲艷陽。這張照片也引發大批網友討論,有人覺得警察巡邏很辛苦,稍微躲在陰涼處休息也沒關係,畢竟紅燈也才一下子,只要不妨礙交通就無所謂。但也有人認為,警察本身就是執法者,縱使太陽很大也不應該違規,在自己帶頭違規的狀況下又去取締他人實在是很難讓人服從。
那幾位員警既然都被拍到了,當然也是依法開罰。
其實之前警察們也有說過,知道台灣的夏天天氣非常熱。看到機車族為了躲太陽而在樹蔭下等紅燈如果不妨礙到交同,他們也會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很少有因為這樣而取締騎士的狀況。
但違規終究是違規,不管是警察還是民眾都應該遵守交通規則。如果哪天因為這樣被開罰,也不能有怨言啊!
筆者自己是屬於會在太陽底下乖乖等候的類型,並不是因為筆者不怕太陽,而是筆者認為平常坐辦公室太少曬太陽反而對身體有害,才會寧可在等紅燈時多接觸陽光一些。
違規臨時停車之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關於臨時停車,其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做簡單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其實有很多地方都不能臨停,甚至要接送小朋友上下課的停車時間也有嚴格限制(真的會有人在旁邊幫忙計時三分鐘嗎?)。
台灣最常見的應該是路邊臨停的太過誇張或併排停車到妨礙交通的狀況吧?很多人貪圖一時方便卻造成交通阻塞、影響他人安全。開罰600元其實已經算是很便宜了,萬一因此出了人命,那罰得再重都無法挽回。
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46號刑事判例(過失之認定)
刑法上過失致人於死之罪,係指無殺傷人之故意,而於足以致人死亡之事實,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致發生死亡結果者,始足當之。
違規停車的人基本上只是貪圖方便,並非想害死人才把車亂停。但如果有用路人為了閃避違停車輛不慎發生意外死亡,違停車輛的駕駛人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以後收到罰單時請不要埋怨檢舉達人,請在發生車禍前改正自己的壞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