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他人與自己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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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的一位周姓男子得知喜歡的女網友趁著男友在當兵與另一位男友交往,不滿自己遭到拒絕和封鎖Line帳號,將自己與女網友的對話拿來威脅對方,要求對方與自己發生關係並給錢,否則就將這件事散播出去。
女網友害怕這件事讓男友知道後會讓自己身敗名裂,只好勉強答應請求發生兩次關係,還給了兩萬元作為封口費用。
法官認為周男明明知道女子非單身竟然還以對方劈腿作為把柄威脅,還要求對方支付兩萬元的封口費用,甚至不斷狡辯想脫罪,完全沒悔意。依強制性交罪與恐嚇取財罪判處4年6個月與10個月的有期徒刑。

女網友趁著男友當兵時另結新歡,這行為讓人不知所云。但周男竟然利用女子害怕被知道的心態要求對方與自己發生關係,這更是惡劣了。
雖然有些網友認為劈腿的女方並非什麼好東西,是罪有應得。但她畢竟還沒有與男友結婚,在法律上並沒有犯任何錯,頂多涉及道德問題。不該用非法手段來介入他人的感情。

 

以秘密來強迫對方和自己發生關係屬於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第一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網友從頭到尾都沒有與周男發生關係的想法(畢竟很早就封鎖了),會演變成如此也是因為擔心周男將秘密說出去。周男利用女網友害怕的心態,讓對方在別無選擇的狀況下只能硬著頭皮和自己上床,違反意願,所以即便女網友口頭上有勉強答應,也會算是強制性交罪。

這就有點像宗教信仰的神棍犯罪那樣,利用受害者的走投無路心理來強迫發生關係得逞,讓人難以接受。

 

論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第一項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比較單純常見的例子來看,我們小時候有時候跟同學吵架,會隨說出「我要跟老師講」這類的話。聽起來雖然確實很像在恐嚇(小時候最怕老師),但現在回頭想想,告狀後的結果頂多是被罵個幾句或被懲罰,也不會有像條文內所說到的出現財產損害或有生命危險。況且,會被罵也是因為自己有錯在先,沒犯錯的人是用不著擔心被責罵。這與構成要件並不相符。

回到這則新聞,女網友之所以擔心害怕也是因為自己劈腿在先。被男友知道的後果嚴重一點也只會分手(先不論違法的特殊狀況)。所以,筆者認為用秘密來換取性行為這點還不至於構成恐嚇(強制性交是無疑問的)。
但因為周男長期的訊息與電話騷擾給女網友帶來困擾和懼怕(擔心哪天又來說要做出對自己不好的事),為了脫離這樣的騷擾才給錢,就構成了恐嚇取財罪,這與上面強迫發生性行為應該分開來看。

 

已經訂婚還沒結婚 可以請求婚約解除的損害賠償

解除婚約跟離婚一樣有「法定事由」。只要訂定婚約的兩人中,其中一人出現第976條第一項的七款事由,另一方就能解除婚約。簡單來說,就是沒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解除婚約,也能要求賠償。

【延伸閱讀:婚約的解除與損害賠償(民法親屬)

 

先撇開劈腿女網友的問題,有些男生也該檢討一下自己真正不受女生喜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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