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展示下體只是社會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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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7月4日、7月5日在台北臺北花博爭艷館 Source舉行的Petit Fancy32出現了一名身穿動漫角色服裝的Cosplay女子將裙子掀起、露出沒穿內褲的下體攝影師拍。這樣的動作引起軒然大波,甚至很多Coser也表示非常反感,深怕以後再也沒有活動場地可以使用。
後來有部分網友表示,那位女子並不屬於Cos圈,她只是想做「社會實驗」,想看看自己的行為會讓大家產生什麼反應才跑來活動地點鬧場。也因為發生這樣特殊的狀況,讓主辦單位對參加者們的穿著祭出更嚴厲的規定。
事隔一天,那位女子所就讀的大學校長出面表示,那位女生因為身心狀況已經休學一年半了。她是個特別的人,雖然沒有來上課,但學校還是有持續提供她心理輔導。另外,違反刑法的部分學校也不會對她寬待,一定會有懲處。

筆者有不少朋友當天也在現場目睹了整件事發的經過,對沒在接觸動漫讀者來說可能不是什麼太重大的事。但動漫迷們非常擔心這件事讓大家對動漫圈的好感度更下降,甚至覺得玩Cosplay的人都怪怪的。(請不要以偏概全

 

妨害風化罪成立要件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

  1.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要成立本罪一定要有「散播」的動作在,不管是一次性傳播給多數人反覆傳播給一人特定某些人(如果他們不想看)都能成立新聞中的女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將自己的私處暴露集會場所,撇開已經事先談好的攝影師其他人也都算是被「散布」了不想看到的畫面

雖然在網路上散播的不雅照片很快就被系統自動遮蔽了(可能是檢舉人數過多),但筆者與不少朋友都不小心看到幾張。就算只是想告訴社會大眾有這麼一件事情發生,還請做好馬賽克處理,以免自己也從受害人變成散播者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決他法亦以公然為必要
刑法第235條第一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係以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特定多數人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使猥褻物品流傳社會公眾,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猥褻物品僅供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有別,故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狀態下,始足當之。

雖然本條文看似只對對「散布」者做懲處,但其他單純觀賞購買猥褻影音、文物來閱覽觀看的人還是會有刑事責任的。即便立法目的主要是避免社會風氣被散布者敗壞,如果沒有散布者,自然也不會有後續的觀賞者出現。但「一個巴掌拍不響」,要不是某些人有「需求」,散播者恐怕也不會這麼起勁。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自己只是看看或買情色文物就沒犯法。

聽說警方已經約談了,如果有證據的朋友也歡迎提供給警方,如果是為了蒐證而拍照持有不雅照片,還不至於會吃上官司。請不要「私藏」到最後變成自己也有刑事責任

 

猥褻和性騷擾在法律上大相逕庭

其實不管是「強制猥褻」或「性騷擾」,都一定要「接觸到性器」。如果公然散布猥褻物的罪犯不小心讓性器碰到受害者的身體部位,也會成立性騷擾

新聞事件中的女子並沒有用自己的下體去接觸在場的其他人,所以就不另外提出討論。想更深入了解的朋友可以參考之前發過的文章,裡面有更詳細的說明。【延伸閱讀:猥褻與性騷擾的區別(刑法)

 

當天也出現在活動會場的朋友大概也嚇了很大一跳吧?
其實對於圈外人來說,根本不會分辨什麼圈子,只知道這件事是發生在動漫迷們的活動會場上。如果遇到有一些比較激進的言論,還請不要跟他們發生衝突,以免自己也吃上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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