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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有一位吳小姐在晚上6點半左右訂了百貨公司茶餐廳的餐點想作為晚餐,餐點卻一直到了晚上9點才送來。她在等候餐點的期間內也有打電話反映,只得到「外送員沒來取餐」這樣的答覆。外送員表示,這有時候其實是電腦系統的錯誤,並非他們不願意送餐,而是電腦沒派單給他們送。吳小姐雖然事後得到了30元的作為補償,但還是無法接受被餐廳與外送平台當皮球踢。消保官得知此事後也認為違反了民法和消保法,要求外送平台在期限內改善。
大家都有有用過外送平台嗎?
筆者只有在公司的時候才會與同事一起用外送平才叫餐點,下班或假日還是習慣自己走出家門用餐(主要也是不想洗碗盤或整理)。不過,外送平台確實是一個方便的存在,讓許多行動不便或為了照顧小孩不方便出門的人可以在家買到熱騰騰的現做餐點。
但在我們享受方便的同時,也衍生出許多因外送平台產生的法律問題。有時候是餐點送錯,不然就是超過預訂時間餐點才送來,甚至還有一些惡劣的外送員會以「聯絡不上」當藉口將餐點占為己有,反而產生了另一種麻煩。
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契約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罰鍰)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業者必須提供消費者明確的投訴管道,讓大家在遇到問題時可以馬上提出或諮詢。如果違反了這項規定,就是違反了消保法第17條規定,可以依照第56-1條開罰。開罰後如果還是沒改善可以繼續罰,直到改進為止。最多可開罰50萬元。
給付遲延
民法第229條
-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每個外送平台的規定大同小異,但通常都會有個規定送餐時間。如果超過了預定時間還沒將餐點送到客人手中,那就是民法債權中所謂的「給付遲延」了。
網購的包裹掛號遲延幾天或許還沒關係,但如果像新聞事件中的吳小姐晚餐變消夜實在有點太誇張了。其實這種情況,吳小姐可以選擇拒絕收餐點並要求退款。拖了這麼久,誰知道是單純的遲到還是不打算送呢?都已經吃飽了才送來的冷掉餐點對任何人來說都是負擔。
所以,以後大家訂餐時如果不幸碰到餐點過很久才送來,請記得自己有權拒絕接受餐點。
不能拒收的例外狀況
民法第230條(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有時候天候不佳(颱風、暴雨)懶得出門,請外送員幫忙送餐點。外送員也很賣力在風雨中送餐,但不幸遇到道路淹水或招牌掉落等意外狀況耽誤了餐點送達的時間,這時候就不能將錯推給商家或外送員了。就算延遲送達,消費者還是必須接受餐點。
這種時候,如果客人拒絕接受餐點,外送員可以依照民法規定要求客人收下。【延伸閱讀:外送員與奧客(民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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