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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30條(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我們曾經在其他與外送有關的時事新聞中提及【延伸閱讀:外送遲到 求助無門(時事)】,有時候外送時間耽擱並非外送員自願,而是真的遇到不可抗力。
碰到颱風訂單實在很辛苦,為了賺錢還是得出門奔波。也許有人會說,外送員期時可以選擇颱風不接單,但請不要忘了,還是有Pizza店或速食店等那類並非說拒絕就可以拒絕的外送工作。
如果外送員因為天災或意外事故不慎遲到,客人卻主張遲到不願接受商品或付款該怎麼辦呢?民法債權篇有針對這樣的狀況做簡單規定,當然不僅限於因故遲到的外送員,只要是沒任何正當原因拒絕接受商品的客人都適用。
受領遲延
民法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固為民法第234條所明定。惟所謂已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
要構成「受領遲延」一定要有三個條件:①債務要履行必需有債權人配合②債務人已經提出給付③債務人拒絕接受或無法接受。如果只有符合其中一項或兩項就不算是受領遲延了。
如果外送員發現自己的狀況三項都符合,我們便可以繼續往下看有什麼樣的法規可以保障權益。
債務人責任之減輕
民法第237條
將其他人的外送餐點多帶在身上一秒,就會多一秒的弄壞風險,尤其是明明已經送達目的地卻無法完成訂單,在這時候如果不慎物品被經過的小孩撞翻、或有流浪狗貓聞到食物味道跑來,對外送員都是個麻煩。所以,如果碰上受領遲延的訂單,如果商品不慎損壞,外送員是不用負責任的。
當然,僅限於「不慎」毀損,萬一今天是外送員不滿對方不接受而將物品故意弄翻在地上,還是必須賠償。
費用賠償之請求
民法第240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明明可以提早完成訂單,卻因為客人的問題還要幫忙保管餐點。為了保持食物的完好,外送員必須看管餐點直到客人願意完成交易。為此可能要付出不少心力,甚至錯過其他訂單。這些賠償不由消費者來負擔恐怕過意不去。
希望各位朋友都能行行好,外送員也是求溫飽而已。筆者當然知道有些外送員態度比較惡劣,但在一般狀況下如果外送員是基於不可抗力讓餐點遲到了,還請不要責怪他們並乖乖收下餐點,因為不收下餐點是有可能會吃上民事官司的啊!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