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與奧客(民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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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30條(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因不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我們曾經在其他與外送有關的時事新聞中提及【延伸閱讀:外送遲到 求助無門(時事)】,有時候外送時間耽擱並非外送員自願,而是真的遇到不可抗力

碰到颱風訂單實在很辛苦,為了賺錢還是得出門奔波。也許有人會說,外送員期時可以選擇颱風不接單,但請不要忘了,還是有Pizza店或速食店等那類並非說拒絕就可以拒絕外送工作

如果外送員因為天災意外事故不慎遲到客人卻主張遲到不願接受商品付款該怎麼辦呢?民法債權篇有針對這樣的狀況做簡單規定,當然不僅限於因故遲到的外送員,只要是沒任何正當原因拒絕接受商品客人適用

 

受領遲延

民法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271號民事判例(已提出之給付)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給付拒絕受領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固為民法第234條明定。惟所謂已提出給付,係指債務人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

要構成「受領遲延」一定要有三個條件:債務履行必需有債權人配合②債務人已經提出給付債務人拒絕接受無法接受如果只有符合其中一項或兩項就不算是受領遲延了。

如果外送員發現自己的狀況三項都符合,我們便可以繼續往下看有什麼樣的法規可以保障權益

 

債務人責任之減輕

民法第237條

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其他人的外送餐點多帶在身上一秒,就會多一秒的弄壞風險,尤其是明明已經送達目的地卻無法完成訂單,在這時候如果不慎物品被經過的小孩撞翻、或有流浪狗貓聞到食物味道跑來,對外送員都是個麻煩。所以,如果碰上受領遲延訂單,如果商品不慎損壞外送員是不用負責任的。
當然,僅限於「不慎毀損,萬一今天是外送員不滿對方不接受而將物品故意弄翻在地上,還是必須賠償

 

費用賠償之請求

民法第240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必要費用

明明可以提早完成訂單,卻因為客人的問題還要幫忙保管餐點。為了保持食物的完好,外送員必須看管餐點直到客人願意完成交易。為此可能要付出不少心力,甚至錯過其他訂單。這些賠償不由消費者負擔恐怕過意不去。

 

希望各位朋友都能行行好,外送員也是求溫飽而已。筆者當然知道有些外送員態度比較惡劣,但在一般狀況下如果外送員是基於不可抗力讓餐點遲到了,還請不要責怪他們並乖乖收下餐點,因為不收下餐點是有可能會吃上民事官司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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