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學生 老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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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一所國中的體育班劉姓教練於民國107年2月左右,趁著帶著校隊到南部比賽時,多次傳訊息要求一位15歲的女學生到自己的房間來替他按摩,趁機襲胸、指侵。學生因為自己的成績與參賽資格都掌握在教練手中,不敢揭發。一直到家長發現才讓整件事曝光
劉姓教練被揭發後卻不斷否認犯行,還說那是學生自己想像出來的事。但法官學生與教練的手機訊息中發現老師在事後所發給學生的字句都透露出兩人曾經發生過關係。又看到教練矢口否認毫無悔意,便依照刑法上的規定各判他有期徒刑1年與2年8個月。

發生這種事肯定讓孩子的父母感到非常傷心難過,尤其教練在事發後仍然不願意認錯,強辯是少女自己想像出來,實在讓人難以接受。少女的心已經受到嚴重的傷害了,希望她可以盡早走出被老師侵犯的陰影。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刑法第228條 

  1.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比賽期間,教練是學生們的照顧者。以保護者的身分來對學生施壓,迫使學生不得不接受被自己撫摸發生關係。很明顯是觸犯了第228條規定

 

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227條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許有人會納悶,學生既然還沒滿16歲,為什麼不能依照第227條來處斷呢?第227條的7年以下不是比第228條的5年以下來得重嗎?

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2443 號刑事判決

第228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係因加害之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類似之關係,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進行性侵害,被害人雖同意該性行為,無非礙於上揭某程度之服從關係而曲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故獨立列為另一性侵害犯罪類型,但如被害人係未滿14歲之人時,即應依吸收關係(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直接課以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侵害罪責,不發生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之問題。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中曾經提到,如果利用權勢性交的被害人未滿14歲,會直接以第227條來處斷,算是對幼童的保護。而超過14歲的被害人,若是與加害人有從屬關係,還是會以第228條來做判決

 

希望這樣的悲劇不要發生在任何一位孩子身上,如果父母們對孩子受教環境感到擔憂,可以撥打免費諮詢專線和我們聯絡,以保護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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