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彥文砍殺女友 高院更二審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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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9月22日,畢業於台大的高才生張彥文因為不滿女友林佩真跟他分手,並懷疑她另外有新歡,便用預先買好的兇刀砍殺對方47刀,對方也當場死亡。林女死後,張彥文當街將她的褲子脫下並親吻下體。
張彥文脾氣暴躁佔有慾強疑心病重,與林女交往期間會不時翻閱對方的手機、筆記本。甚至還會從林女身上的發票開立地點時間來推算行蹤。這樣可怕的情人讓林女受不了想與他分手,張男為了挽回女友,還為她安排了東京旅遊。卻在旅行期間2度強暴林女,還拍了裸照。回到台灣後,林女又被張男找上門,以裸照恐嚇發生關係,為了求自保,便請一位劉姓男子協助尋找新住處。不料,那位劉姓男子因此被張文彥認定是情敵,也列入滅口名單(還好最後平安無事)。
這個案件於6月17日,高院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也許有許多讀者會感到不滿,這麼可惡的人怎麼不乾脆判死刑?其實無期徒刑已經比本來更一審的15年更重了,法官們當然也知道他是個惡劣的人,但判了死刑也等同於法官剝奪了一條生命
換個角度想想,如果今天是一個罪大惡極的人站在自己眼前,各位敢拿刀砍殺對方嗎?也許有人敢,但大多數人恐怕還是不敢的吧?

 

被起訴的罪名

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第一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張彥文當街殺死女友,毫無疑問犯下殺人罪

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第315-1條第一款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了女友的筆記本、手機,分別觸犯了兩種不同的妨害秘密罪

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第一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算是夫妻、女友。在對方不願意的狀況下迫使對方和自己發生關係,也是觸犯強制性交罪

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306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闖入林女住處,就算是為了其他目的,還是觸犯侵入住居罪。因為闖入他人住宅並非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之一,不能阻卻違法

侵害屍體罪

刑法第247條第一項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女死後,張男仍不放過她。還對她的遺體做出猥褻不妥的行為。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裸照威脅林女與自己發生關係

 

讓人備感壓力的戀人

這是不少人的通病,以為自己很愛對方,拼命付出,對方卻不當一回事甚至還想遠離自己。覺得對方很差勁、很壞。但其實這樣求回報的付出並不是真正的愛,而是害怕失去的感覺在心理作祟。

都付出這麼多了,難道還不算是愛嗎?

愛肯定還是有的,只是愛自己的成份大於對方,才會希望對方用對等的方式來回報自己的愛。這樣的愛不但會讓自己辛苦,也會將彼此的關係越拉越遠。

莎士比亞的著名悲劇李爾王中,年邁的國王李爾王很愛自己的三個女兒,也希望自己在女兒們心中的地位也是最大的。長女與次女為了得到父親的遺產,將對國王的愛比喻得非常誇大不實,只有小女兒向李爾王表示自己對父親的愛份量剛好。偏偏老國王就是喜歡聽好聽的話,覺得小女兒根本不愛自己,決定不給她任何遺產。但後來國王遇難時,只有小女兒願意對父親伸出援手,另外兩個說很愛自己的女兒拿到大筆財產後,根本不想理會老父親。

還請各位在付出、奉獻的同時好好思考。自己想要的究竟是口頭上說說那浮誇的愛,還是在需要時一定會跳出來支援的那無私的愛

 

想分手卻碰上糾纏不清的恐怖情人是件讓人非常困擾的事,甚至還可能因此賠上性命。還請受害者們一定要為自己著想,不管是找律師還是報警都好,盡快將對方繩之以法,以免自己或將來對方的其他交往對象受害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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