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P未成年少女遭判刑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新竹有位就讀高中一年級的15歲少女,民國108年2月時因為好奇,上了成人交友網站認識了一名43歲曾姓男子。男子在認識少女三天後就約她一同出遊,還跑到汽車旅館開房間並發生關係。少女還配合曾男要求,拍下性交畫面並轉發給曾男觀看
曾男意猶未盡,再次將少女約出,還找來另一位25歲黃姓男子。為了增加「情趣」,曾男用圍巾矇上少女的雙眼。在未經她同意的狀況下,兩位男性用手機將過程拍下。
事後,曾男將這些「3P」照片發給少女與少女男友,她才知道自己被偷拍。少女家人得知後也氣得向法院提出告訴
法官認為,兩人明知少女還沒滿16歲還誘騙她出來發生性行為,甚至偷偷拍下過程,欠缺法治觀念。但看在兩人承認錯誤也與被害人以30萬和解,便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姦淫幼女罪,判曾男2年、緩刑5年,黃男則判1年、緩刑2年。

 

未成年人的訴訟能力

民法第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訴訟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47條(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應適用之法規)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其他法令之規定。

根據民法第13條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新聞中的少女因為還沒有成年,沒辦法自己提告,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替她提出告訴。

 

與未成年人發生關係

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個法條只適用在「未成年人同意發生關係」的狀況下,如果是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則會變成「強制性交罪」。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加上身體還沒發育完全。在這種狀況下發生性行為,無疑對身體是一種傷害。才會出現這樣的條文保護未成年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1.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6.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對象是大人也無法讓人接受,何況是未成年人?這樣的法規主要是保護兒童及少年,以免他們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剝削,保護身心健全發展。所以違反未成年意願(同意也不行)拍攝他們,會加重刑責

 

和解輕判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在這個新聞事件中,法官之所以會輕判也是因為犯罪行為人犯後態度良好(第十項)」。另外,如果是初次犯罪、義憤下犯罪,刑責也會減輕。刑法主要也是希望能達到「遏止犯罪」的目的。既然犯人都已經認錯了,也沒有重判的必要。

 

約砲未成年少女已經夠可惡了,還拍下畫面發給少女男友看。不過也還好有發出去,才讓這整件事曝光。希望少女以後可以學著保護自己,早日走出被偷拍陰影

如果有任何涉及未成年子女法律問題,歡迎打電話與我們聯絡服務專員將會就您的狀況來評估適合的解決方式,並考慮是否要委任律師處理。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婚姻家庭生活法律法律訴訟商事相關
晚晴法律事務所永遠與您站在同一陣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