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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網友日前在PTT上發文求助,表示自己正在幫家人管理一間出租中的房子。房客希望可以在屋內擺放「神主牌」以便於祭拜祖先。即便祖先不是什麼怪力亂神,但聽起來還是會讓人感覺怪怪的。謹慎考慮後拒絕對方,卻被對方說「租賃契約(合約書)」上並沒有禁止這點,這讓當事人相當困擾。
神主牌屬於民間信仰的範圍,安置神主牌時要先將祖先請到屋內,離開前又要請走,萬一請不走又是另一個麻煩。民俗專家也表示自己曾經碰上不告而別的租客,讓屋主在整理房間之餘,又得支付另一筆費用來處理。另外,神主牌是帶有陰氣的物品,不適合擺在有人會使用的房間內。
這無疑是個讓人頭痛的問題,在屋內供奉神主牌算是一種「慎終追遠」,理應讚揚後代子孫不忘本。卻讓屋主傷透腦筋,不能阻止房客盡孝,卻又不希望自己的屋子沾上「那種東西」。在簽租屋契約時又忘了將這種事寫上去,那該如何是好?
依物品(房屋)性質來使用
民法第 438 條(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之義務)
-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屋主在出租房屋前,原則上都會與租客達成不動產使用上的共識。其實也不需要特別講明,因為該怎麼使用房屋大家心裡都有數。
今天租了一間小套房,隨便問一個路人聽上去都覺得只是想拿來當居住、生活的空間。結果租客卻說自己是想用來開餐廳?!這聽上去非常奇怪吧?加上小套房的排煙、防火設施一定沒有專門讓人拿來做營業用的店鋪來得好,所以拿套房來開店就是很明顯違反了租賃物的性質來使用。
雖然神主牌不是甚麼太過特殊的設施,但對於現在大部分的家庭來說,並非必要的物品,甚至大部分的家庭中已經看不到這樣東西了。所以在大多數人的觀點裡面算是非必要之物品,設在租來的房屋內也不是大家既定印象中的使用方式。恐怕有違反使用方法的疑慮。
在屋內燒香祭拜可能會釀成火災
民法第 434條(失火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屋內祭祖有時候需要燒香、點蠟燭。供桌的材質通常是木頭(可燃物),萬一有什麼閃失恐怕會釀成火災,不但會燒毀整間房子還會波及無辜。屋主其實也可以向房客表示,在屋內點火會有安全方面的疑慮,用此類比較婉轉的理由來拒絕讓房客們設置神主牌位。
其實最好的方式還是在租賃契約內規定不能設置神主牌,但一般房東哪裡會想到這麼多呢?所以我們只能用其餘不傷和氣的方式來禁止房客了。仔細想想,案例中的房客還有先詢問,算是比較有禮貌的客人,萬一碰上擅自設立又突然跑掉的房客,屋主恐怕更傷腦筋。
希望讀者們可以在看過這篇文章後更留意這點,如果碰巧是在外租屋的朋友,也請將心比心,不要給房東帶來麻煩了。如果有其他與租賃有關的問題,也都歡迎與我們聯絡喔!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