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想在屋內設置神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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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網友日前在PTT上發文求助,表示自己正在幫家人管理一間出租中的房子。房客希望可以在屋內擺放「神主牌」以便於祭拜祖先。即便祖先不是什麼怪力亂神,但聽起來還是會讓人感覺怪怪的。謹慎考慮後拒絕對方,卻被對方說「租賃契約合約書)」上並沒有禁止這點,這讓當事人相當困擾
神主牌屬於民間信仰的範圍,安置神主牌時要先將祖先請到屋內,離開前又要請走,萬一請不走又是另一個麻煩。民俗專家也表示自己曾經碰上不告而別的租客,讓屋主在整理房間之餘,又得支付另一筆費用來處理。另外,神主牌是帶有陰氣的物品,不適合擺在有人會使用的房間內。

這無疑是個讓人頭痛的問題,在屋內供奉神主牌算是一種「慎終追遠」,理應讚揚後代子孫不忘本。卻讓屋主傷透腦筋,不能阻止房客盡孝,卻又不希望自己的屋子沾上「那種東西」。在簽租屋契約時又忘了將這種事寫上去,那該如何是好?

 

依物品(房屋)性質來使用

民法第 438 條(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之義務)

  1.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2.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屋主在出租房屋前,原則上都會與租客達成不動產使用上的共識。其實也不需要特別講明,因為該怎麼使用房屋大家心裡都有數。

今天租了一間小套房,隨便問一個路人聽上去都覺得只是想拿來當居住生活的空間。結果租客卻說自己是想用來開餐廳?!這聽上去非常奇怪吧?加上小套房的排煙、防火設施一定沒有專門讓人拿來做營業用的店鋪來得好,所以拿套房來開店就是很明顯違反了租賃物性質來使用。

雖然神主牌不是甚麼太過特殊的設施,但對於現在大部分的家庭來說,並非必要的物品,甚至大部分的家庭中已經看不到這樣東西了。所以在大多數人的觀點裡面算是非必要之物品設在租來的房屋內也不是大家既定印象中的使用方式。恐怕有違反使用方法的疑慮

 

在屋內燒香祭拜可能會釀成火災

民法第 434條(失火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屋內祭祖有時候需要燒香、點蠟燭。供桌的材質通常是木頭(可燃物),萬一有什麼閃失恐怕會釀成火災,不但會燒毀整間房子還會波及無辜。屋主其實也可以向房客表示,在屋內點火會有安全方面的疑慮,用此類比較婉轉的理由來拒絕讓房客們設置神主牌位。

 

其實最好的方式還是在租賃契約內規定不能設置神主牌,但一般房東哪裡會想到這麼多呢?所以我們只能用其餘不傷和氣的方式來禁止房客了。仔細想想,案例中的房客還有先詢問,算是比較有禮貌的客人,萬一碰上擅自設立又突然跑掉的房客,屋主恐怕更傷腦筋。

希望讀者們可以在看過這篇文章後更留意這點,如果碰巧是在外租屋的朋友,也請將心比心,不要給房東帶來麻煩了。如果有其他與租賃有關的問題,也都歡迎與我們聯絡喔!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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