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言開槍檢察官認為不違法,法官裁定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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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高雄有位葉姓男子跟柯姓早餐店老闆發生爭執,不但用麵包刀砍傷對方,還嗆對方要「對你開槍」、「讓你不能做生意」……等。老闆告葉男恐嚇檢察官卻覺得認為那只是醉話不構成犯罪不起訴葉男。老闆只好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法官認為檢察官違反經驗法則,准許老闆交付審判

不但拿刀砍傷人,還放話要開槍,這樣的情況下很難會有人覺得沒有恐嚇的意思吧?

關於交付審判,讀者們可以參考筆者先前做過的簡單介紹延伸閱讀: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的意思是,案件被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原告不接受這樣的結果,可以委任律師幫忙向第一審法官提出交付審判的聲請,讓案件強制進入訴訟程序

交付審判是強制委任律師的案件,一定要請律師幫忙提出聲請,自己提是沒用的。(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一項

筆者認為,檢察官恐怕是覺得葉男喝醉了,刑法第19條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才決定不起訴葉男,但葉男在揚言要開槍前已經有持刀砍殺老闆的行為了,已經有「前科」在,自然很容易把他說的每句「恐嚇醉話」當真。

另外,喝醉是一種「故意讓自己陷入神智不清」的行為,即便不能決定喝醉後的行為,至少可以決定不能喝酒吧?這個部份,根據刑法第19條第三項沒辦法作為免責的事由
葉男的行為成立了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可能會面臨兩年有期徒刑

 

面對檢察官不合理的處分,原告內心肯定會很無奈吧?還好我國司法上還有這樣一個方式可以讓案件強制進入訴訟程序。如果讀者們希望我們的律師能協助您聲請交付審判,可以播打下面的電話和我們聯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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