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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高雄有位葉姓男子跟柯姓早餐店老闆發生爭執,不但用麵包刀砍傷對方,還嗆對方要「對你開槍」、「讓你不能做生意」……等。老闆告葉男恐嚇,檢察官卻覺得認為那只是醉話不構成犯罪,不起訴葉男。老闆只好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法官認為檢察官違反經驗法則,准許老闆交付審判。
不但拿刀砍傷人,還放話要開槍,這樣的情況下很難會有人覺得沒有恐嚇的意思吧?
關於交付審判,讀者們可以參考筆者先前做過的簡單介紹【延伸閱讀: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的意思是,案件被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原告不接受這樣的結果,可以委任律師幫忙向第一審法官提出交付審判的聲請,讓案件強制進入訴訟程序。
交付審判是強制委任律師的案件,一定要請律師幫忙提出聲請,自己提是沒用的。(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一項)
筆者認為,檢察官恐怕是覺得葉男喝醉了,刑法第19條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才決定不起訴葉男,但葉男在揚言要開槍前已經有持刀砍殺老闆的行為了,已經有「前科」在,自然很容易把他說的每句「恐嚇醉話」當真。
另外,喝醉是一種「故意讓自己陷入神智不清」的行為,即便不能決定喝醉後的行為,至少可以決定不能喝酒吧?這個部份,根據刑法第19條第三項沒辦法作為免責的事由。
葉男的行為成立了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可能會面臨兩年的有期徒刑。
面對檢察官不合理的處分,原告內心肯定會很無奈吧?還好我國司法上還有這樣一個方式可以讓案件強制進入訴訟程序。如果讀者們希望我們的律師能協助您聲請交付審判,可以播打下面的電話和我們聯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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