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性侵三年後竟逆轉?仙人跳陷阱該怎麼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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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位陳姓大學副教授被女碩士生指控企圖性侵。事發當天是教授生日,和女碩士生一起到基隆市區的套房內聊天慶祝。副教授提供了當時他們聊天的錄音檔和事後的聊天訊息紀錄,女碩士生不但沒有任何不愉快,還繼續與副教授傳送充滿曖昧的文字訊息,看起來完全不像一個人會對曾經性侵過自己的人會說的話。法官便判副教授無罪,副教授也對女碩士生另外提起誣告罪的訴訟。

女生先天在性別上就有「弱勢」,因此有不少女性會利用這點,先假裝合意與男方發生關係,事後向男方要脅如果不給自己多少錢就告對方性侵,不然就是讓對方的妻子知道。也就是俗稱的「仙人跳」。

但也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被仙人跳到害怕了,某些男士會透過「拍片」來自保,證明女方是自願與自己發生關係,並非強暴。要是後來女生拒絕自己,還可以拿來作為恐嚇的籌碼(喂)。

其實根本用不著這樣,只要有足以證明是「合意性交」的證據,就足以讓自己免於被「事後反悔」的對方誣告。跟通姦罪不同,不需要特別提供有性交畫面的相關證據來捍衛清白,只要能證明對方「自願跟自己發生關係」就可以了。

性侵,也就是刑法第221條的強姦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法條內我們可以知道,「個人意願」真的很重要。如果碰上有些人口味比較重,要求對方將自己綑綁起來侵犯(汗),這當然不會構成任何犯罪
既然碩士生對發生關係不抗拒,那副教授自然也沒有「強制」性交。都證據確鑿了,法官也只能判他無罪

另外,副教授對碩士生提出的「誣告罪」告訴,被規定在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不知道他們之間後來發生什麼事了,從原本的曖昧變成碩士生反過來告副教授對自己性侵。是否構成犯罪只看當下的狀況,事後反悔並不影響事實。如果可以這樣,那大家都來事後反悔就好啦!房東後悔將房子出租就告房客侵入住居後悔把東西送人就告對方強盜,這樣豈不是天下大亂?

法律是保護善意的人、懂法律的人,不是為了弱勢而設,請不要因為個人情感對他人做出不實指控,萬一對方有足以證明這是誣陷的證據,還可能要面臨最重七年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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