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思琪條款」是否會讓通姦除罪化?(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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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之前的文章曾經提到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代表著,如果丈夫外遇,妻子可以只對第三者提告,不用擔心告訴不可分原則害丈夫也被牽連(即便通姦是兩個人都有錯)。

這個「能讓妻子放心告小三」的但書,其實也藏著一個很大的問題。

2017年2月,作家林奕含上吊自殺身亡,她的父母透過出版社發表聲明,表示女兒會走上絕路是因為多年前被補習班老師誘姦陰影,而她留下來的作品「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就是在描述這段過往。

那時候林奕含還未成年,身為她法定代理人的父母當然很想透過司法來替女兒討回公道,但礙於刑法上並沒有所謂的「誘姦罪」,沒有明確的法條可以將補習班老師定罪

要構成強姦罪的話,受害者要有明確的拒絕反抗動作,或是加害人透過下藥或綑綁來限制行動強制性交誘姦則是受害者沒有同意,但可能礙於對方的身分或是在對方的誘導不得不與對方發生關係。那個身分關係有可能是老師與學生之間,也可能是公司的大老闆和女員工。

當時的林奕含大約17、18歲左右,不適用與幼童性交罪。就算確定老師確實違反了她內心的意願,最多也只能依照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罪」向補習班老師提告

誘姦的定義非常模糊,又沒有法律的明確規範。有時候可能不但沒告成,還反被對方的配偶反告通姦罪。因為顧慮到這點,她並沒有對補習班老師提起訴訟,而造成今天的悲劇。

這件事發生後,就有部分的人提出:如果通姦罪沒辦法選擇只對第三者提告,那是不是能讓類似的誘姦事件減少呢?但又考量到某些被出軌的妻子會因此不忍心對丈夫提告,似乎又不能將但書刪除,這是目前臺灣需要檢討法律問題之一。雖然已經提出了通姦罪修法,但台灣大部分的民眾都還是保持著支持通姦罪的態度,所以想要在這中間達成平衡,可能還要再花上一段時間。

 

*通姦罪已在民國109年5月29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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