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既遂不再有追訴權時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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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0條

  1.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嚴格來說,是指「有人死亡」且「最重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刑責將不再受到追訴期的拘束。

影響到的法規包括:普通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傷害致死罪重傷致死罪等。並不是只要有人死亡就適用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但書,只有重大犯罪會受到拘束。
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雖然有人喪命,但由於刑責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與80條內所提到的最重本刑規定不符,就不會受到修法的影響而有所改變

舉個簡單的例子
殺人犯A拿刀砍殺B和C,後開始逃亡B當場死亡,C送醫搶救後撿回一命。A犯了刑法第271條的普通殺人罪殺人未遂
逃了40年後被警察捉到,已經過了第80條所規定的追訴權時效。但因為B死亡,所以殺人既遂的部分還是必須追究並依法送辦,至於對C的殺人未遂部分,因為已經過了30年的追訴期時效,不會再針對這個部分對A做刑事上的懲處。

追訴期的規定常讓民眾認為是在保護罪犯犯人只要躲過追訴期後就沒辦法再對他們起訴。但其實會有這樣的規定也是在催促司法機關盡早辦案,因為刑法很講究證據,時間越久證據就越難取得,越早偵破案件越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追訴權時效只會用在「從來沒有被偵辦過的對象」,如果在偵查期間已經被列為嫌疑人,追訴時效就會被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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