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被迫簽下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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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新竹有位醫生因為與人妻通姦被抓包,人妻的丈夫和兒子跑到診所將醫師綑綁並持棍棒毆打。醫師害怕再次受傷,也不想被告通姦罪,就答應簽下2000萬元本票與悔過書和解。但人妻的丈夫和兒子並沒有這麼放過他,在醫師付了1600萬元後,事隔快九個月,又跑去診所把他再次綑綁並砍傷。

 

關於通姦罪,規定在刑法第239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在刑法上要提告,沒辦法選擇想誰,必須針對同一件事的全體當事人一起提告。可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有個特別的但書,因為通姦罪告訴乃論,原告一定是當事人的配偶,但考慮到當事人只想告第三者,不希望自己的另一半吃牢飯,就特別允許當事人可以在提告後選擇對自己的配偶撤告,讓第三者獨自面對司法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不過,刑法第239條再怎麼看都不會讓人覺得是很重的,最多也只會被關個一年,新聞事件中的醫師為此簽了2000萬的本票也太不值得。刑法比較麻煩,只要被告定罪了就會有個前科在,對醫生來說,有個通姦罪的前科甚至被傳出去了,自己的前途肯定會受到影響,加上有被毆打成傷的陰影在,還是決定簽本票和解

法律只保護合法的事,如果事情本身就違法了,那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賭博,大家都知道在台灣是違法的。所以,只要是有關於賭款方面的糾紛,就算是簽下書面契約,也不會受到法律方面的保障。
我們無法得知醫師和人夫當時簽的和解契約是甚麼內容,如果契約內容提到了諸如:「不給錢就拿刀砍。」這類涉嫌傷害的言論,這樣的和解書就無法律上的效力。

這案件的法官認為,當時並沒有將暴力行為作為和解書的內容,加上考慮到醫師是被綑綁毆打過十天後才簽下和解書,所以和解書還是具有法律效力。醫師沒辦法拿回之前支付的1600萬元,但考慮到父子三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他身心上的痛苦,就裁定他們三人應該要賠醫生50萬元的慰撫金

 

雖然在新聞事件中沒特別提到,不過,醫生是可以對父子三人針對綑綁傷害的部分提告妨害自由傷害罪

刑法第302條第一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們這裡無法明確得知父子三人是基於傷害才綑綁,還是綑綁一陣子後才有傷害行為,所以沒辦法斷定妨害自由罪可以被傷害罪吸收,如果醫師有針對這方面提告,可能要交給法官來自行定奪了。

 

雖然通姦是非常要不得的行為,沒有人可以接受自己被配偶戴綠帽。但即便是這樣,還是不能以「這個人很可惡」做為理由做出傷害第三者的行為,以免從通姦罪受害者卻變成傷害罪加害人

不管您是通姦罪受害者,還是一時衝動與已婚人事發生關係的通姦當事人法律不會因為是哪一邊先犯錯就偏袒另一方,法律只會針對事件內容來做出最合理的判決。所以,只要您覺得自己在法律上是理虧的一方,歡迎播打下方的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由專業律師團隊來為您服務,好讓您在面對司法問題的同時也能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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