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清大學歷找工作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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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黃姓單親媽媽在2008年憑藉著偽造的清大文憑應徵到某科技公司副理的職務,但到任後公司發現黃女的能力與學歷不符,向清大求證後,校方發現歷屆畢業生中並沒有黃女的名字,識破了造假的學歷,便要求黃女離職。當時黃女也和清大切結書保證不會再犯。
2017年,黃女再次假冒清大碩士學歷,並故意改了一個與真實存在的畢業生相同的名字,故技重施應徵上另一間科技公司的副理。但還是因工作能力不足被公司懷疑,向清大查證後再次被識破。因為黃女已經不是第一次犯錯了,所以清大這次決定向檢警提告。
一審法官判了黃女1年5個月,二審開庭時黃女表示自己因生活困難必須養育孩子,不得不偽造畢業證書來謀得更理想的工作,希望可以用公益刑期
黃女其實結過兩次,第二任前夫還是任職於台積電的一名博士畢業生。博士前夫當初也以為自己取到高學歷妻子,後來發現黃女婚後不斷花自己的錢,談吐與氣質都和想像中的不太一樣,那段婚姻不到一年就以離婚收場。博士也是在離婚後向清大求證黃女的學歷才得知被騙。

 

雖然錢不是萬能,但沒錢實在是萬萬不能!

單親媽媽養兒育女的確很辛苦,但就算是這樣也不該假冒學歷來謀職。
不要說徵才的科技公司現實,只想任用名校畢業的高材生。會開出那樣的學歷作為條件,肯定是有工作上的需求,不然應該不會有哪家公司願意出這麼高額的薪資請碩博士生來做一個沒專業能力也能做得來的工作。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邊的私文書是指私人資格,不是由公務機關所發的文書都應該歸類在公文書。

常見的私文書有:身分證、駕照、護照。

 

變造與偽造的差異

法條內所提到的「變造」和「偽造」,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得知其差異:

變造:將原本就存在的文書內容做改變
偽造:創造另一個原本就不存在的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8年上字第 2278 號

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謂,若將有制作權者簽名蓋章之空白文書,移作別用,則其始本無文書之內容存在,即非就其真實內容加以變更,自屬文書之偽造行為,不得以變造論。

黃女本來就不屬於清大畢業生,她的清大學歷是自始不存在的。所以她的行為屬於偽造文書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0年台上字第1268號

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若他人對行為人原負有制作某種文書之義務而不履行,由行為人代為制作,既無損於他人之合法利益,自與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不合。

從上面的判例中我們可以知道,偽造文書罪一定要有人受到損害才能成立。如果只是聽從指示單純幫忙致造假文書,不會構成本罪

科技公司以為雇用了一個沒能力的員工,沒幫上公司的忙還要支付薪水,清大也可能因為黃女的行為導致校譽受損。科技和清大都可以算是黃女偽造文書行為下產生的受害者。故黃女的行為成立了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

另外,偽造文書屬於公訴罪。只要有人提告,檢方就必須干預到底。

所以即便後來黃女和清大達成和解,還是不能避免留下前科

 

因求職不易變造學歷想謀得好工作,卻因偽造文書罪被判刑入獄,還會留下一個前科,這樣豈不是更難找工作嗎?希望讀者們在看完這篇文章後,都能將黃女得到的教訓謹記在心。偽造文書也許能騙得過一時,但終究還是隱瞞不了一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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