諷刺殺警無罪涉嫌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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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精神狀態-刑法第19條(刑法)

 

發生在去年7月的殺警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法官認定犯嫌鄭男因患思覺失調才無法控制行為鑄下大錯,宣判無罪,需強制就醫五年。這樣的結果引起社會大眾不滿,不少網友也在社群網站上宣洩自己的情緒。

其中,台北有位李姓工程師在PTT發文表示自己也有思覺思調,想停藥三天讓自己病情惡化好對小學女生「動手」,反正被抓後也會被判無罪。這樣的發言讓看到文章的網友們感到不安並報警處理,警方也介入調查並將他依法送辦
李男被捕後辯稱自己只是單純「反諷」司法,並非真的要犯案,沒想到會造成恐慌。李男本身也沒有與思覺失調相關的病史和就醫紀錄。

PTT文章連結: (此為備份網址,原文已遭到刪除) https://www.pttweb.cc/bbs/Gossiping/M.1588227603.A.822

 

自殺警案判決結果出爐以來,還沒有看到任何有關滿意判決結果的言論,只看到民眾的公憤與法律人的無奈。筆者在上個月中旬曾發表過一篇文章「【從時事看法律】小燈泡事件兇手王景玉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來介紹憲法第80條的依法審判,並說明王景玉不會被判死刑的原因與法源依據。

 

殺人犯被判無期徒刑都不見得能讓社會大眾接受了,何況是無罪判決。許多氣憤的網友紛紛在網路上表達心中的不滿,大罵「司法不公」和「恐龍法官」。

新聞事件中的李男也是為了諷刺法律保護犯嫌,故意發文假裝自己要傷害小學女生,卻沒想到這樣的言論已經觸法當事人甚至還被發現以前就曾經發文問過與小學女生有關的生理問題,被揭發「戀童癖」的黑歷史。
既然李男有這樣的過往,更是讓警方不得不介入調查,將他依照恐嚇公眾罪移送法辦。

 

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恐嚇特定人士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和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不同,第151條是針對部分不特定多數人來恐嚇,恐嚇的內容只藥包括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便視同觸犯本法。(延伸閱讀:【從時事看法律】愛女逝世23周年前夕,白冰冰收到死亡威脅留言。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危害公安罪,僅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即屬該當。易言之,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安上之危險,即已成立本罪;至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則非所問

我們可以從這刑事裁定中得知,只要有人因接受到恐嚇與生命、身體、財產相關之訊息感到畏懼,就成立本罪不用等到當事人真的實踐恐嚇內容刑法最主要的目的是避免犯罪,處罰犯罪行為只是其次,比起制裁事後的違法行為,事前的預防更重要。何況早已有人因為恐嚇言論感到懼怕,隨時都要提防有人會突然對自己不利,在有更進一步的動作前,已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免於不必要恐懼的自由)。
倘若當事人在恐嚇後真的預告中的犯罪行為,那又涉及了另一個刑事責任

 

李男雖然並沒有如自己所說,真的對國小女生「下手」(真的做了還得了),但他的言論已經明顯符合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的構成要件,被送辦可以說是「剛好而已」。

另外,筆者要在這裡也對李男提到的行為做點補充。刑法第19條第一項和第二項雖然規定在神智不清狀態下所犯的刑責可以不罰或減刑,但第三條規定了如果是「為了犯行而故意讓自己陷入神智不清狀態」,就沒辦法依照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來規避刑責
所以就算李男真的照自己所說,故意讓自己產生精神障礙對小女生們做出違法的舉動,還是不能如他所願免去牢獄之災。

所以各位網友在宣洩自己對判決結果不滿的同時,也要當心自己的言行,別像李男一樣不小心踩到法律紅線。也不要責怪報警的網友們太過大驚小怪,爸爸媽媽們通常都會對有可能傷害孩子們的言論特別敏感,那也是出自於民法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

 

如果讀者們在看完這篇文章後,還有其他與恐嚇有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撥打下方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若是有訴訟上的需求,我們也能安排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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