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包括所有行車時的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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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個朋友分享了一篇PTT上的文章給我:
一位機車騎士於載女兒上課的返家回家路途中,不慎騎車輾過另一位機車騎士掉在馬路上的蛋餅。為了避免麻煩,騎士當下就賠了50塊給對方。事後才想起在賠款當下沒簽和解書,擔心自己會有肇事逃逸罪責,便上網向網友求助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看樣子,是個非常可愛的爸爸。但在發生事情的當下肯定會覺得很無奈又不知所措吧?

這位爸爸所擔憂的肇事逃逸罪,規定在刑法第184-4條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的字面上我們可以得知,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一定要有因為交通事故受傷死亡事實上也是如此,只要出車禍的當下,其中一方當事人有生命身體上的安全疑慮,不論違規與否,另一方一定要留在原地。

或許對蛋餅來說這位爸爸是肇事逃逸,但因為蛋餅不是人,不會受到刑法的保護。加上他不是故意將蛋餅破壞,毀損罪不懲罰過失犯,只需要依照民法第184條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可。

光看肇事逃逸罪法條,肯定會有人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連沒犯錯的一方也要留下來?如果自己是沒犯錯的一方而離開現場,卻因為對方受傷必須至少關一年,未免也太冤枉了吧?

這就牽扯到刑法分則內所規定的遺棄罪問題,即便對方才是有過失的一方,但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下往往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雖然對方有過失,但那再怎麼說還是一條人命,萬一對方因為車禍失去意識,至少還有人留在現場協助叫救護車。

但就算是這樣,聽起來還是有些不合理。憑甚麼自己安份守己開車行駛在路上,與闖紅燈違規車輛擦撞已經夠倒楣了,只是誤以為有錯的一方才要留在現場就擅自離開趕著去上班,最後才知道對方骨折需要住院治療,自己也因為肇事逃逸要被關一年,這樣的罰則會不會太超過了?

這的確是個長期以來都受到爭議的問題,法官當然也注意到了,釋字第 777 號就針對肇事逃逸罪的規定來做解釋,也認定這刑責對於無過失或是過失責任比較小的一方太過嚴苛,覺得這個法條有違憲的疑慮,這些違憲的部分應該在釋字公布滿兩年(民國110年) 時失效。

雖然刑法第184-4條因為有違憲的問題即將停用,但就算這個法條被廢止了,還是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一、四項刑法第294條能牽制肇事逃逸的行為,並不代表法律違憲停用後就再也不懲罰了

 

發生車禍時,我們往往會認為自己是屬於沒犯錯的一方,但我們可能在行進的當下沒查覺到自己其實也有違規。保險起見,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最好還是乖乖留在原地等警察來處理,以避免更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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