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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某些公眾人物明明有交往已久甚至論及婚嫁的對象,卻又被狗仔隊拍到與交往對象以外的異性當街熱吻、進入同一間建築物……等。這些也就算了,他們最後甚至還與原本的對象分手,轉而和新歡結婚。
這在旁人的眼中看起來實在是非常不恰當,這都已經可以說是「通姦」了,難道沒有法規可以制裁他們嗎?
刑法第 239 條
現行的刑法第239條規定了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和刑責,很明白的指出,只針對有「配偶」的人所為的通姦行為來懲處。通姦罪的立法目的也是保障配偶權,還不是配偶的交往對象自然不會受到法規的拘束。
所以我們所看到「藝人拋棄女友或未婚妻」的行為,不會受到法律規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還是「未婚」,即便道德觀感不佳,也不能拿他們怎麼辦。
況且,交往本來就只是兩人情感上的事,與外人無關,他們也只是因為具有公眾人物的身分就被拿到檯面上來說,社會上也存在著不少這樣沒完全與前任斷乾淨就展開新戀情的「渣男女」只是我們不知道而已。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已經訂婚了,在結婚前發現準配偶外遇,該怎麼辦?
通姦行為只針對已婚者懲罰,在結婚前發現即將成為另一半的那個人居然在外面有第三者,這對當事人來說肯定是非常大的打擊。
都已經算是外遇了,真的完全拿對方沒辦法嗎?
之前發表過介紹婚約的文章,也針對婚約不履行方面做過詳盡的說明。只要自己是沒過失的一方,因為對方有錯在先當然可以依照民法第976條與對方解除婚約,還可以按第977條來向對方求償。事先給的嫁妝或聘禮也能用第979-1條作為依據來討回。
憲法就是如此保護人權,即便是社會觀感不佳的「負心漢」,也應該受到保障。通姦罪只能拿來告配偶和配偶的外遇對象,還沒結婚的「準配偶」要和誰通姦都是他們的自由,無法可管。
即便沒辦法安他們一個罪名來做為教訓,但該討回的權利還是應該要拿回來。我們這裡有專門處理婚姻關係的專業律師可以為您服務,如果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播打下面的電話與我們聯絡,以捍衛自身的權益。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