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的解除與損害賠償(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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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前文對民法上的婚約做了簡單的介紹,婚約只有當事人能訂定,並且不能強迫履行。於是我們可以得知,人民在婚姻上都有很高的自主權與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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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高度自由的狀況下,每個人都能隨時「訂婚悔婚」,聽上去雖然不違法,但在道德觀感上卻是不好的行為。

 

婚約不能強迫履行

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695號民事判例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定有明文,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婚約,雖無民法第976條之理由,他方亦僅得依民法第978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

在過去,確實有訂定婚約被毀婚還要求履行婚約的案例。但憲法充分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只要有一方突然不想結婚了,也不能強迫。但考量到沒有違反婚約的一方的權益受損,在立法的同時也特別制定了與違反婚約有關的損害賠償法條,可以讓在婚約中遭到「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一些彌補

 

法定解除婚約事由

民法第 976 條

  1.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2.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先撇開「無緣無故拋棄別人」的特殊狀況,解除婚約離婚一樣有「法定事由」。只要訂定婚約的兩人中,其中一人出現第976條第一項的七款事由,另一方就能解除婚約。簡單來說,就是沒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解除婚約

民法第 977 條

  1.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無過失的一方,除了可以請求解除婚約以外,還能依照第977條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就算受到的損害不是財產上的損害,也是能按這個法條來求償。
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專屬性只有當事人有),沒辦法讓與或繼承。

 

無理由的毀約賠償

民法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979條

  1.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如果訂婚約的其中一方擅自違反了婚約,也沒有遇到第977條所規定的七種狀況,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能依照第978條第979條求償。這兩個法條的求償權當然也具有一身專屬

民法第 979-1 條

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既然婚約已經不存在了,當時訂婚的聘禮與嫁妝就變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可以依照第979-1條請求對方反還
但如果
在交往或追求過程時送給對方的禮物,就不算是訂婚贈與物了,在解除婚約時也不能要求對方歸還

 

婚姻的自由受到法律保護,所以我們不能強迫不願結婚的人履行婚約,只能被動的針對自己受到的損害求償。同樣的,我們突然不想結婚了,也可以拒絕履行婚約。如果是因為第976條規定的事由才和對方解除婚約,甚至還可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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