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子女監護權/裁判離婚/探視權】
賈靜雯的大女兒梧桐妹是她和前夫孫志浩所生,經過了幾番波折,監護權最終是歸媽媽所有。這幾年梧桐妹因為求學的關係,搬到上海與孫志浩同住,賈靜雯也很放心讓女兒與前夫相處。
因為孫志浩和繼父修杰楷生日是同一天,她發文同時祝兩位父親生日快樂。但網友們普遍對孫志浩印象不好,不理解為什麼她還要將那個曾經傷害過母親的男人視為父親。
雖然賈靜雯被前夫傷得很深,甚至好幾次與他為了梧桐妹的監護權對簿公堂。可是她很清楚知道,其實孫志浩也非常愛女兒,才會為了監護權爭執得如此激烈。所以即便前夫後來答應女兒交給她撫養,但她不希望梧桐妹因為自己與孫志浩之間的不愉快就失去了來自親生父親的愛,甚至還很希望他能多多與梧桐妹接觸。
就算再婚了,孩子的父親依然沒變!
可能不是每對離婚父母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探視問題上都能像賈靜雯這樣豁然與成熟,在取得監護權後就不讓對方再靠近子女的案例比比皆是。但其實這樣的做法已經違法了。因為我國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會面交往」也就是所謂的「探視權」。父母離婚時,為了方便照顧,法院原則上只會將監護權交給其中一人(當然賈靜雯和孫志浩在最一開始採用共同監護是比較特殊的狀況)。沒有監護權的那方還是可以藉由探視子女來行使親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也特別強調:「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父母離婚是大人之間的問題,不應讓孩子來承受。沒辦法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已經很可憐了,所以每對離婚夫妻都有義務要滿足孩子與前配偶碰面的需求。因為探視權不只是大人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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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前夫行使探視權,小心孩子走偏?
曾經有少年法庭的法官表示,雖然沒有確切的統計數據,但許多少年犯罪往往都是生長在缺乏父母其中一方關愛的單親家庭下。即便對方不見得是一個好配偶,但他們不會因為這樣就沒辦法當孩子們的好父母。
所以,即使當初在簽離婚協議書時自願放棄了對孩子的探視權,還是隨時可以反悔,要求對方讓自己與孩子見面。因為探視權是法律保障的內容,更攸關到孩子的利益,任何孩子都不應該被剝奪來自於雙親其中一方的愛。更重要的是……大人放棄了探視權不代表小孩也願意!
可能有些父母會說,當年就是因為對方會毆打孩子才離婚,好不容易讓孩子脫離苦海,還要依法讓對方探視孩子不就是等同於把孩子推回火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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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雙方同意,小孩離婚後不跟監護人住也沒關係?
探視權的規定是希望未成年的孩子就算在父母離婚後,也能同時享受來自父母雙方的關愛,是一種「利益」上的保障。當然,如果讓對方與孩子碰面完全沒任何「利益」可言,甚至可能會造成身心上的傷害,法院也不會這麼強硬要求一定要徹底落實探視權上的規定,甚至還會依法限制對方的探視權。
回到梧桐妹的狀況來看,孫志浩本來就是她父親,縱使他當年對賈靜雯有所虧欠,但讓他行使探視權並不會損害到梧桐妹的權益,當然可以和女兒繼續來往。即使外界可能覺得梧桐妹和孫志浩親近就是對母親的背叛,但憑甚麼要讓一個未成年的孩子來承受父母離婚所帶來的壓力呢?
雖然之前的監護權風波鬧得沸沸揚揚,一度讓梧桐妹感到非常痛苦。但是現在的她可以同時得到來自兩個家庭的關愛,非常幸福快樂。這也證明了讓離婚父母的子女繼續和前配偶來往未必是一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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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也是離婚父母,還請多站在孩子的立場思考。離婚的過程往往都不太愉快,但不能因為這樣就無視了孩子的權益。 「有父母關愛的孩子不會變壞」,縱使您當時已經跟前配偶協議好不會去探視孩子,還請您為了孩子打破這個諾言,維護您與孩子都應該擁有的 「會面交往」 權利。
如果有探視安排上的困難,歡迎播打諮詢專線來聯繫我們。我們可以協助您請求法院幫忙決定一個最適合的探視方式,以維護您與子女的權利。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