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種類。

前言:

  舉凡與醫療相關的醫病問題,例如診斷過失、治療過失、延誤治療、延誤轉診、用藥不當、接生不當、手術過失、急救不當、護理不週…等,都屬於醫療糾紛的一環,


解析:

  醫師為病人治療疾病應有一定的注意義務,簡言之,即不使有害結果發生而使自己意識集中謹慎行使的義務。由於醫療行為具有專門性、複雜性、裁量性,因此醫師的注意義務包括依法令之注意義務,如醫療法、醫師法等,依醫療機關內部的規則,如經驗法則應注意之義務等,依醫學文獻、醫學水準的注意義務。

  若醫師為病人治療疾病違反其應該注意的義務(如違反上述所示之義務),此時其違反注意義務且若能注意而不注意致損害患者,即為醫療過失。

  • 1診斷過失:
    (1)診斷錯誤:如A.對病變部位診斷錯誤,B.對病變性質診斷錯誤,C.對病因診斷錯誤。如肺炎診斷為重感冒。
    (2)延誤診斷:此所謂延誤並非以時間之長短為準,而是以有否延誤治療為準。
    (3)漏診診斷不詳盡:比如醫師,為急診號之病人治病,竟對病歷率為記載,
  • 2治療過失:
    所謂治療指為消除疾病減少痛苦恢復健康而採取的各種醫療措施。所採取之治療行為如未以適當針劑治療,致病人病情加劇,即有治療過失。
  • 3手術過失:
    比如手術前疏於檢查、異物殘留病人身體中、違反手術原則、止血不確實、處理不當致發炎等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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