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為處理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行政院應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其職掌如下: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二.關於審議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三.關於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事項。四.關於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處分事項。五.關於公平交易之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二十八條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有關公平交易案件所為之處分,得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第二十九條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