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 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公營事業、公用事業及交通運輸事業,經行政院許可之行為,於本法公布後五年內,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第四十八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