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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離婚後,沒監護權還要照顧子女?
民法第1084條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決定血緣關係的是DNA而非父母的婚姻,離婚不會改變孩子已經出生的事實,既然已經生下來,為人父母就有義務將孩子扶養至18歲。這麼規定除了保障孩子平安的生長權利外,也有提醒「既然養不起就不要生」的用意在其中。
近年來,結婚5年內的離婚率有升高的趨勢,孩子的年齡還很小,不少年輕爸媽認為孩子會妨礙自己「開始新的人生」,就像踢皮球一樣將孩子的責任扔給對方,最後甚至變成祖父母照顧的隔代教養。根據統計,縱使是離婚,長期得到父母雙方關愛的子女未來的發展會相較於一方或雙方不聞不問來得好上很多,甚至降低犯罪率,由此可見立法者對孩子成長的保障。
扶養費是給孩子的,應該依照孩子的狀況與需要決定?
民法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有些父母在離婚後,會將搶監護權視為傷害對方的武器,甚至三不五時以扶養費為藉口討錢,要了許多不合理或不該出現的費用。扶養費的給予目的是希望給孩子健全的生長環境與資源,並非讓監護人以此來斂財。
最簡單的給予標準,就是看孩子的需求,如果是生活在台北等物價比較高的都市,拿到的錢絕對會比非直轄市的都市還多(為了生活所需)。如果孩子有身心障礙或就讀學費比較貴的學校,非監護人的一方負擔也可能會因此提高。
沒有在扶養孩子,就不能拿扶養費?
最高法院30年渝上字第360號民事判例
直系血親相互間依民法第1114條第一款固負扶養之義務,惟履行扶養義務,應於扶養權利者所需要之程度為之,其以給付金錢為扶養之方法者,於扶養權利者所不需要之數額時期,扶養義務者無給付之義務。
由於民法探視權的規定,會讓子女和非監護人的父/母或非主要照顧者的父/母定期會面。有時候會發生孩子乾脆與另一方同住,照顧者換人的情況(這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既然原來的監護人或照顧者沒有在養孩子,那就沒權利向對方索取扶養費(對方沒反過來要就已經是萬幸了)。
另外,子女成年後(18歲)在法律上已經是成年人,非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可以不用再提供扶養費,因為孩子已經脫離了被照顧的必要。
子女監護權 / 撫養權官司 / 共同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