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相關民法法律條文

  • 民法第1057條
  1.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他方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不在此限。
  2. 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 民法第1057條之1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
    一、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結婚未滿二年。
    三、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
  2. 定贍養費後,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亦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之給付義務。
  • 民法第1057條之2

  贍養費給付之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定之。

  • 民法第1057條之3

  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 民法第1057條之4

  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民法第1057條之5

  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前五條之規定。

 

為什麼要有離婚贍養費的規定?

有些夫妻在結婚後,擔心工作之餘沒有時間與額外的精力打理家務、照顧孩子。協議由其中一方辭去工作,當個全職家庭主婦、家管;經濟來源全仰賴另一方的收入。如果在這時候結束婚姻關係,沒工作的一方可能會因為脫離職場太久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頓時失去金錢支柱。 離婚沒有犯罪,我們不能因為這樣就剝奪婚後無工作者的生存權。甚至要不是有一方犧牲工作、認真打理家務,另一方也不可能在職場上毫無後顧之憂。所以才認為,離婚後有工作的一方得定期給予贍養費,好讓對方可以維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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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該給多少?多久一次?

贍養費在民法上並沒有具體規定的數額,一切還是以尊重當事人為優先。有些人縱使婚後有收入但收入並不高,如果又要求給予太過高額的贍養費,恐怕會本末倒置,使對方生活陷入危機。所以在決定贍養費時,也會衡量給予者的經濟能力和接受者的需要狀況。畢竟贍養費不是懲處也不是賠償,一切還是要以「贍養」作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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