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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婚後剩餘財產夫妻一人一半,這是你我都明白的道理。但像是房屋這類實質上難以一分為二又高單價的物品,又該怎麼辦呢?難不成當時登記在對方的名下就理所當然是對方的嗎?離婚固然麻煩,但不把財產問題處理完畢以後的麻煩事只會更多,一口氣將問題解決,才是根本之道

 

民法第 1030-1 條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向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20年12月30日修法後)

 

買房的時間,影響到能不能平分?

所謂婚後財產,就是結婚後才出現的財產。我國的結婚方式是採登記結婚制,而房屋買賣,也是以交屋時登記移轉的當下時間點為主。倘若購屋的時間點比結婚還要早,那就無法被納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的範疇。理論上沒有夫妻結婚前就考慮到以後離婚可能會發生的事,不會特別在意買房或登記結婚的時間點也是理所當然。

遇到這種情況的朋友,如果房屋是同時登記在雙方名下又是一起出錢合購,那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如果是其中一方出錢或雙方一起出錢卻只登記在對方的名下,可以主張借名登記並提出當時繳款的收據或買房匯款紀錄來討回房子。

 

結婚後才買房屋,也不一定能平分?

縱然婚後買房看起來已經符合婚後財產分配的範圍,但如果在結婚時夫妻兩人已經約定了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就無法理所當然平分房屋。所以在離婚時,除了要注意房屋購買時機,也要留意當時有沒有用契約來約定夫妻財產

 

房屋貸款離婚後也是一人負擔一半嗎?

大多數的夫妻買房都是先支付頭期款房貸往後慢慢還。貸款的部分,由於是以婚後財產來支付,所以也應該要算在婚後財產的廢完內。離婚時如果房貸還沒繳清,會先將先前繳納與不包刮在婚後財產範疇的額度(例如:家人贊助),剩下的就會算進剩餘財產分配

 



雖然在傳統觀念中,離婚是結束一段姻緣。但換個角度想,也許那是下一段姻緣的展開,所以筆者不認為離婚一定是壞事。與其為了未成年子女維持一段不幸福的婚姻,倒不如和平分手,做子女們的好榜樣,如果將來他們碰上類似狀況也能有智慧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