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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0-1 條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向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20年12月30日修法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法定財產關係結束(離婚)後,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兩人從結婚當下一直到離婚時所有賺得的財產(婚後財產),扣掉這段時間累積的債務無償得來的財產遺產等)後相加除以二,就是離婚時可以拿走的財產數額。婚後財產低於平均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差額補到平均值,這樣的權利就被稱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延伸閱讀: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親屬)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有多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的,知道差額後如果遲遲不請求,兩年後就會失去追討的資格了。不知道差額的狀況下請求權時效則是五年

 

修法後有什麼改變?

在最一開始,其實立法者早就思考過這樣確實會產生不公平的狀況。所以在條文內特別聲明「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即便這樣的補充看似完善,但還是存在著諸多爭議與漏洞。因為每個人對不公平的定義不盡相同,如果沒有明確的文字敘述,在案件審理時就必須完全仰賴法官自由心證。就會出現同樣的狀況卻因為面對不同法官,產生完全不一樣結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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