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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0-1 條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向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20年12月30日修法後)

  

剩餘財產分配的相關修法帶給有離婚念頭的夫妻們生活上巨大改變,但依然有人認為這樣的修法規定還是不夠公平完善。筆者在這裡只能說,法律只能做生活上被動彌補,尤其民法更是如此。往往是發生劇烈問題後才逐步補救。

 

為什麼要有平分剩餘財產的規定?

一段良好的婚姻關係必須由夫妻兩人攜手共同經營,沒有分誰的責任比較重大或誰應該付出比較多或卑躬屈膝的道理。婚姻並非單獨由愛情組成,更多的是兩人必須共同生活維持一個家庭運作

拿以往的傳統觀念來說,男人出門工作賺錢養家,女人則是在家打理家務、照顧孩子。女人在經濟上屬於相對弱勢的一方,萬一哪天兩人離婚,女人則會頓時失去所有經濟來源,甚至因為離開職場太久難以覓得工作。而男人,突然發現自己不愛女人了,就狠心拋棄為自己付出奉獻多年的妻子一走了之。倘若這些年來沒有妻子的付出,男人難道可以這樣無後顧之憂在外打拼賺錢嗎?

任何一對夫妻婚姻中都是平等的(至少在我國是如此),縱使其中一方經濟上相對弱勢,既然兩人決定結婚、又不特別約定分別財產,那另一方就有義務「填補」這些落差。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人結婚還是喜歡挑選與自身能力相當的對象。

 

擔心對方是覬覦財產假結婚,該怎麼辦?

如果是身家背景或收入懸殊的兩人步入婚姻,外界多少會對這段婚姻充滿議論甚至是不太看好,原因可想而知都是出在財產身上。現在網路上也流行著「不想努力了」,這般有點真實卻又充滿歧視性的梗。比較有錢的那方自然也不是笨蛋的,因此他們之中有不少人會在婚前就與另一半協議好,結婚後採「約定分別財產制」,被挖走大筆錢。

不過筆者也相信,會特別搜尋這篇文章的朋友,有很高的機率是為時已晚卻不知如何補救。挽救的方法雖然比較麻煩,但自從法條修正後,想要減少或免除離婚後的財產分配相較於過往容易很多。即便如此,當事人在打官司時還是有義務收集完整又確實的證據,好讓法官更容易做出正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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