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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代位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原本的繼承人失去繼承權(不一定是死亡),則繼承人的繼承人,就會代替原來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順位遵照第1138條的規定。
代位繼承是怎麼發生的?
舉例來說,爸爸先往生,阿公隨後死亡,這個孫子可以取代他死掉的爸爸,繼承阿公的遺產,這就叫代位繼承。上面的例子,如果爸爸是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孫子也可以代位繼承。
請注意,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才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如果死者沒有子女,是由兄弟姐妹繼承遺產的話,己經死亡的兄弟姐妹就沒辦法由他們的小孩來代位繼承了。
(參考來源:司法院官網)
拋棄繼承後還需要代位繼承嗎?
所謂的代位繼承,可以解讀成「代替原本的繼承人繼承遺產」,也就是「原來的繼承人因故無法繼承」,就讓繼承人的被繼承人代為行之。至於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可以自行決定的事,與因故失去繼承權有相當大的差異。既然原來的繼承人是自願選擇放棄這個權利,那就不會出現「代替」問題。原本的那份應繼承遺產就會由其他同順位的繼承人平分,就算最後遺產還是交給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那也是因法定繼承順位而來,非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