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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有一家婦產科近日遭到無妄之災,有名男子覺得女友兩年前生下的孩子和自己一點都不像,懷疑被診所偷掉包,氣不過多次打電話或留言對診所言語騷擾。看護士們都不予理會,竟然還上門找碴,對診所丟「甲苯汽油彈」。忍無可忍又無奈之下只好報警對該男子提告。
關於孩子是不是自己的,筆者認為直接去醫院驗DNA會比找婦產科診所麻煩來得更實際。父母和子女長得不像的案例滿街都是,就連雙胞胎都可以長得完全不同,孩子與爸媽不像也沒什麼大不了。
對店家留言騷擾或打電話騷擾觸犯什麼罪?
刑法第304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長時間占用他人電話線,害人無法打電話或接聽他人來電。妨害其他人「自由使用電話的權利」,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28 年上字第 3650 號(強暴、脅迫之意義)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也許有人會很納悶,只是一直打電話也算是「強暴」或「脅迫」嗎?
在過往的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有提及,只要用「強硬的手段」讓人沒辦法行使權利就算是強制罪了。所以千萬不要惡作劇過頭啊!
【延伸閱讀:電話騷擾該怎麼處理?(刑事責任)】
隨意扔擲爆裂物,一次觸犯兩罪?
刑法第186-1條第一項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關於公共危險罪的規定,有特別針對爆裂物而設的條文。這種類似炸彈的毀滅性物品,存在於生活中就會給人民安全帶來極大威脅,直接以爆裂物攻擊他人,導致的問題更為直接,甚至具有挑釁的意思。
不過筆者認為,恐嚇罪也可能是由於電話騷擾與留言導致,不能完全歸在丟「甲苯汽油彈」。但無論如何,這行為也無疑地存在著恐嚇的意思。
沒結婚生下的孩子,父親有監護權嗎?
隨著社會風氣開放,未婚生子的狀況越來越多。但沒結婚不代表父親可以不用對孩子負責。如果父親對孩子有「扶育」的動作,那就當作父親認可了這孩子,身分上與因為結婚而生下的孩子沒任何差異。但如果父親在孩子出生後對其不聞不問,母親也可以強制生父「認領」孩子。
【延伸閱讀:認領(民法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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