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修法,更符合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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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法規變化?

刑法第185-4條

原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後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 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2. 就致死、致重傷、致傷及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區分情狀,而為不同刑度之規定,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肇事逃逸為什麼要修法?

關於「肇事」

民眾往往會覺得原條文內所規定的「肇事」二字僅指「有犯錯的一方」,所以在發生交通事故當下,認為自己沒有違規,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甚至連車體被撞壞的地方也認賠,摸摸鼻子直接離開現場
殊不知,「肇事」指的是「讓對方受傷的肇事者」,不論有沒有違規,只要對方受傷甚至死亡就是自己的責任,所以發生車禍的當下沒有留在現場就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罪是公訴罪,判決確定還會吃上至少一年牢飯

條文的立法初衷也是希望減少車禍的傷亡,即便是有違規的在先一方,他們的生命權還是應該受到保障。卻沒想到這樣的法條敘述並不明確,加上意思和一般情況下所認定的不同,很容易讓平時不常接觸法律民眾錯意

關於「刑責」

無條件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聽上去也是有點太過嚴格,如果是沒違規的汽車不小心與闖紅燈的機車騎士發生擦撞,機車騎士受了點皮肉傷,汽車駕駛覺得自己沒犯錯就沒有留在現場等警察到來先行離開了。但因為法條就是規定發生車禍時如果有人受傷就不能離開,離開了就會被抓去至少一年,還不能易科罰金

關於這方面,大法官們也考慮到了因為這樣一點小事就要用刑罰剝奪人民一年的自由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刑度過重不符合比例原則

 

肇事逃逸行政院官方新聞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4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修正後,依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以及造成被害人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為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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