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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貧富貴賤,每個人都應該有個「」。縱使是到外地工作掙錢,或是暫時無法負擔昂貴的房價,也會用「租賃」的方式來覓得一個能遮風避雨並睡得安穩的處所
但近年來,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不肖房東時常挑剔房客毛病並趁機敲詐,或房客欠繳數月房租後人去樓空留下一團亂的房間房東自行善後。導致出租人承租人都怕著對方,擔心原本開心租屋最後卻碰上了大麻煩

其實,不論是租屋前、簽租賃契約,甚至是事後的租賃糾紛晚晴法律事務所都能協助您,排解您所擔心或遇到的問題。



租屋契約種類不同,處理方式也不一樣?

租賃契約在民法上分為有期限的「定期租約」和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定期租約遭臨時解約

定期租約租期明確,意味房東在租期滿之前,不能隨便終止。但其中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書面契約內通常會有個「提前終止租約條款」,如果房東勾選「不得終止」或直接略過不做表示,房東若希望提前終止租約,必須經過房客的同意,否則無法強迫房客搬家

不定期租約遭臨時解約

如果在簽租賃契約時,租期超過一年加上沒有以任何字據書面約定,那就是不定期限的租賃。(民法第422條
關於不定期租約的民法規定,房東是可以隨時終止租約的,但必須要給房客一段時間(某月某日、半個月、一個月),不能說趕走就趕走。

 

房東可以收回房子的例外條件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房屋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房東不退讓該如何提告?

這時候晚晴法律事務所會建議您先與法律專員聯絡,並安排律師諮詢。先評估手邊的證據是否充足、狀況能否提告?萬一勝訴機率過低或根本沒辦法,也能著手尋找更有用的證據來試圖補救,不要白白犧牲自己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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