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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今天表示,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女性員工每個月都可以請一天的生理價,不用提任何證明。違者可罰2萬至30萬元,不改正還可連續開罰。因為之前還曾經出現有雇主要求想請生理假的員工必須到公司來證明,才特別修法要求雇主不能要求員工提出證明文件。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刪除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該法與其他請假之規定相同,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勞資爭議亦見頻傳。?
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該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勞委會強調,該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當有專人立即查處。
受僱者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日數已屆法定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雇主應給假但得不給薪。
為明確勞雇雙方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請休生理假之權利義務,勞動部今(8)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解釋令,明令受僱者年度內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時,雇主應給假,但得不給薪,並自即日起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勞動部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如就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得援引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同條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來看,年度內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最多合計可達30日,加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3日,共計有33日,雇主應給付半薪。惟,受僱者若已依上開規定請完病假連同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33日)後,仍有請生理假之事實需求,每月得否再請生理假一日,以及雇主應如何給薪,勞雇雙方仍有疑義,爰做成本解釋令。
舉例來說:勞工至104年8月底止,病假已請30日,又1、2、3月每月各請1日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已屆請假日數上限,倘該勞工於9月至12月間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每月得請1日生理假,惟雇主得不給付薪資。勞資雙方之約定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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