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病是犯罪的藉口?法務部:沒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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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重大刑案的兇手在偵查或審判階段會向執法人員自稱患有思覺失調等精神疾病,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縱使想判個重罪也只能礙於依法審判的規定來輕判。這樣的現象不禁讓人民擔心,是不是往後殺人,只要主張自己有精神疾病就可以逃避刑事責任呢?

 

法務部將推動思覺失調相關修法

法務部也發現了這個問題,次長蔡碧仲今天就認為這樣企圖脫罪的現象實在有點太多,失去了刑法防止犯罪與保障人身安全的目的。雖然思覺失調罪犯設有監護處分的制度,但最多也只有五年,未來可能會用修法的方式來無限延長。

目前的制度是五年監護處分期間滿後,就會在沒任何配套措施的狀況下將人犯放回。這讓社會大眾非常擔心害怕。修法後將會允許檢察官無限次數聲請延長(每次三年),必須經過認定沒有再犯的疑慮才可以結束。

 

監護處分是什麼?

監護處分又稱作保安處分,就算行為當下依照刑法第19條規定按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一項(行為不罰應諭知無罪判決)判無罪。但被告還是有犯罪行為在先,沒人敢擔保被告往後不會再次侵害他人權益。
於是,刑法第87條特別要求,因第19條被減刑或被判無罪者,必須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後到特定場所(可能是精神病院)實施監護處分,避免再有人受害。

 

精神病罪犯需要負民事責任嗎?

即便被告因刑法第19條獲得減刑或無罪判決,但不能因此否認被告的行為已經對他人或公眾造成損害。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194條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被告在犯行當下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但總有「清醒」的時候,如果是這樣,就不需要為此特別找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當然,如果被告打從一開始就是無行為能力人,那就要轉而向沒「看管」好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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