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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應共同收養
民法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夫妻不管在法律還是現實生活上,通常都會被視為生命共同體,連收養關係也不例外。已婚人士想收養一位毫無血緣關係之人為養子女,依照民法規定必須得到配偶的同意,兩人一起收養。除非是單方面收養配偶的孩子作為養子女,因為對方的親子關係已經建立,所以沒有另外收養的必要。或是配偶無法表達收養意願,這時候才可以單方面收養。
但如果配偶其中一方和養子女協議終止收養關係呢?效力是否會影響另一人?
從「85台上298(決)」我們可以知道,兩願(養父或母和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如果是父母離婚或死亡,另一方可以單獨決定是否要終止收養關係,不會影響另一方。
一人不可以同時當兩個人的養子女
民法第1075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養父母在法律上視同親生父母,權利義務也一樣,不像乾父母那樣可以自由決定要當不當或要有幾個,法律上的父母最多就只能有一個。所以,如果想要更換養父母,一定要先與目前的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
至於要求一對夫妻必須同時收養同一個孩子,也是基於倫常關係,就客觀來看,如果只有丈夫(或妻子)收養小孩,感覺上就怪怪的,甚至單方收養的家庭也會出現其他麻煩和問題。用個比較簡單的方式來思考,每個人只能當一個人或一對夫妻的養子女。
被收養要得到配偶同意
民法第1076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收養不是未成年人的專利,成年人同樣可以成為他人的養子女。成年人要被收養,原則上只要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雙方同意即可,但如果是已經結婚的成年人,想要成為其他人的養子,還需要另外經過配偶的同意才行。配偶在法律上可以視為彼此的監護人,所以像是收養這類的「人生大事」一定要徵得另一半同意。沒有得到配偶同意的收養基本上是無效的,可提出確認之訴來撤銷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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