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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有一位呂姓男子在7月左右打110報案,向警方表示自己的妻子正在被人性侵。但警察到場後只看到一臉疑惑的妻子,呂男才說他是懷疑妻子在家裡與其他男人偷情,才會用一個假的名目報警。
呂男後來被警察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但橋頭地院法官認為,社維法主要是懲處無故報案又勸阻不聽的惡搞民眾,呂男還不到這種程度,判決不罰,警方可以抗告。
沒有任何證據的「懷疑」階段就認為配偶在家出軌,聽上去也挺累人的。不只是自己先反過來被警察機關告,恐怕連在家與配偶的關係都會惡化。在做這種離譜決定之前,還是要先考慮到可能會發生的結果。
隨便打110也有違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很多人認為,110就是為民服務的電話,只要碰上問題想打就能打。其實不盡然,警察們也是很忙碌的,如果整天處理這種沒意義的電話,那正事恐怕就不用處理了,所以特別立法嚴格禁止民眾隨便打電話到警察機構。
當然,立法者也考量到大多數民眾在碰上麻煩時第一個想到的都是警察,所以不會連同遇到小事情就報警的民眾就罰,只會懲罰無故亂打電話又勸阻不聽的民眾(明知故犯)。
妻子外遇該怎麼辦?
民法第 195 條(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在過往,要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因違憲被大法官宣告停用),必須要有兩人確實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明,這也是最困難的部分。單純拍到進旅館開房間,可能會被當事人說自己只是坐在床上純聊天打回票判敗訴,儘管法官想判有罪,但無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沒犯罪行為事證無法判刑。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