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假裝離婚醫師假交往真詐財(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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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有個已婚莊姓男子假裝自己是失婚的身心科醫師,讓一位單身女子與他交往,並在交往期間用各種名義從女子身上騙取財產共144.8萬元。騙得財產後,莊男開始對女子漸漸疏遠,女子才發現自己受騙上當對莊男提告求償。
台南地院最後判處莊男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女子被騙取的114.8萬元由於有憑有據,莊男也有義務歸還。全案仍可上訴。

假交往、真詐騙的案件可以說是層出不窮。雖然在交往時就要求對方出示證件或身分證明表示自己單身確實很奇怪,但在這種讓人感到無言的社會風氣下,哪天突然規定交往前先驗名正身恐怕也不太奇怪。

 

打從一開始就心懷不軌,屬於詐欺取財!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說交往期間送禮物或花點錢看起來還算正常,通常分手後法官是不會要求把禮物歸還給對方,但像這案件中的莊男故意瞞著自己的已婚身分與別的女生交往,甚至在拿到錢後就開始疏遠對方,讓人有種達成某種目的便決定拋棄的感覺,所以法官無法排除他一開始就有詐財的意圖,才會判處詐欺取財罪。

 

假裝自己有醫師身分是偽造私文書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生身分特殊,沒有專業執照無法執業。如果莊男為了假冒醫生身分來騙錢,那除了詐欺以外,恐怕還會構成偽造文書罪。雖然他沒有用假身分來開業賺錢,但假執照還是有讓人信以為真的可能。

 

不知對方已婚也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嗎?

其實在民法上,不太會講究當事人的動機與目的。尤其是損害賠償的相關法規,只要權益受到侵害,不問對方故意與否都可以請求賠償。拿最常見的「不小心摔壞別人的東西」來說,刑法上的毀損罪只懲罰故意行為,過失不會有刑事責任。但那物品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被弄壞,行為人就有義務賠償受害者,不可能因為是過失就連民事責任也省去。

不過,仔細看侵害配偶權的法規,最前面就提及「不法」二字。不法,顧名思義,就是行為時就存在著違法(違反民法)的意圖,和不是故意的情況還是有落差。所以,侵害配偶權是不會對過失犯(不知道對方沒有結婚)做懲處的。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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