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男友同事摸臀強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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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有位林姓男子在四月左右與同事們喝酒聚餐,看到同事的女友長得漂亮趁著對方不注意強吻,在女生抵抗時還說:「如果妳男朋友想在公司有業績的話,你知道該怎麼做。」此類的言論,摸了女方的腰部和臀部。
雖然林男否認自己有對女生性騷擾,但有其他當時也在場的人聽到女生的尖叫聲,加上監視器拍到了在場的事實。最後還是被檢方依照性騷擾強制猥褻罪起訴。

拿男友的業績來作為恐嚇,實在很不OK。明知對方都已經是同事女友,還對她有非分之想,實在讓人難以理解腦子裡在想什麼。甚至在被逮後還否認犯行,他大概不知道這樣恐怕會被法官依照犯後態度不佳不予減刑吧?

 

猥褻與性騷擾的不同

27上558(猥褻之意義)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別有關之行為。

筆者曾經在【猥褻與性騷擾的區別(刑法)】一文中介紹過兩者的差異性,簡單來說,猥褻存在著「性慾的挑動」,性騷擾則是一瞬間讓人無法反應的觸摸或隱含情色的言語侵害。

 

猥褻與性騷擾必須分別論處

雖然本案件的文字描述不長,但大家其實可以看出來。最一開始被強吻(猥褻)後,說了一些與女生男友有關的利害衝突言論才繼續上下其手(性騷擾)。這很明顯並非只是短時間的同一個行為,加上猥褻性騷擾的主觀構成要件並不同、實施方式也沒衝突,所以必須分開來論處。

 

女生不是員工,沒有權勢與否問題。

刑法上有個「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在這個案件中,沒有特別寫明林男是否為女子男友的上司,但男友的業績與林男有關,我們可以推論出林男在公司內還算是有一定的地位。但由於受害女子在當下是考慮到男友才忍氣吞聲,男友沒有決定讓女友因自己受到侵害的權力,而且女友也不是公司的員工,在這邊沒辦法構成利用權勢猥褻罪

 

公司有個同事是變態實在讓人傷腦筋,尤其對方又可能是上司或前輩,受到侵犯的女生常常只能默默隱忍不敢吭聲。但這樣的結果常常只會讓對方更變本加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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