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永光外遇生子被要求分擔扶養費用(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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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醫學大學台北神經醫學中心院長杜永光今年72歲,是我國知名腦血管手術權威。被一位30多位女子要求認領私生子,並返還代墊的扶養費用和喪葬費用(孩子已經不幸夭折)。
一審法官判女子敗訴,上訴高院要求杜永光接受DNA鑑定被拒絕,最後還是女方提供他使用過的咖啡杯和嬰兒口腔血液給法務部調查局檢驗才發現兩人是父子的機率高達99.99%,可見那孩子真的是他所生。雖然孩子已經過世,但認領之訴不會受到影響,因此高院判女子勝訴,應該返還扶養費和喪葬費用共4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不想做親子鑑定的人好像有點多啊?
其實只要鑑定出來就能一切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了。
不接受鑑定有時候反而會讓人覺得心裡一定有鬼,否則怎麼會如此抗拒呢?

 

母親有權利要求親生父親認領孩子

民法第 1067 條第一項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因為孩子的生母對子女有固有權,在強制認領之訴上並非法定代理人,法條第一項特別將生母與法定代理人分開來定義。
只要有客觀的證據(DNA)能證明那孩子的親生父親是誰,即便那位男人不同意,子女本身、親生母親或法定代理人都能提起訴訟請求親生父親認領

認領之訴是一種身分關係上的確認,親生母親在這方面的權利特別大,不僅能夠依照民法規定來強迫父親認領。如果不希望親生父親認領,還能用民法規定將對方的認領否認(第1066條)。

大多數不願意承認的似乎都是父親居多,因為孩子本身就是個外遇的證明。為了規避出軌的罵名與撫育費用,許多生父都是能否認就否認到底。當然,也有反過來是生父想認領而被母親否認的狀況(甚至還被做成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延伸閱讀:認領(民法親屬)

 

只有具有真實血緣的親生父親才可以認領

8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
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

認領必須建立在「有真實血緣關係」上,不是任何一個男人看到生父不詳的孩子都能跳出來主張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指出孩子是自己與生母所生,那樣的認領是無效的。

雖然說認領時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男方與孩子之間存在著血緣關係,但不表示要認領就一定驗DNA,拿到「親子關係證明」(即便這是最快也最不會出錯的方式)。只要從客觀事實上能判斷出孩子是父親與母親所生(例如:同居多年……)即可。

認領因為是發生在「沒有結婚」的狀況下,規定絕對會比婚生子女的認定來得更嚴苛。這也是防止無辜的人被莫名其妙冠上親子關係,還要撫養根本不是自己的孩子。

因為這是民事訴訟,不像刑法那般要定罪,法院沒辦法強迫被要求認領的父親一定要去做親子鑑定。但如果像這位女子一樣自行蒐證,提供出對方使用過的物品來做檢測,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延伸閱讀:認領(民法親屬)

 

孩子的養育費用應該幫忙分擔

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親子關係與父母有沒有婚姻關係毫無任何關聯,所以不應該因為沒有結婚就對自己所生的孩子棄之而不顧。雖然母親是主要的監護人,但沒有父親也不會有孩子的誕生,父親自然有義務要對子女的出世負責。沒有相處過、沒陪伴長大、沒監護權都不會成為不用照顧孩子的理由。

案件中的孩子已經不在人世了,但無法抹滅媽媽前段時間的養育。那些養育費用應該由孩子的父母共同承擔,不應該全部落在媽媽一個人身上所以法院才會要求父親的杜永光必須補上之前沒分擔到的扶養費用

 

可憐的孩子還來不及長大已經回去當天使了,希望他下輩子能生在一個完整健全的家庭並平安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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