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選將至 8月5日起禁止發布民調資料(中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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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長補選,中選會宣布明(5)日零時起不得散播、轉傳民調資料

高雄市第3屆市長補選將於109年8月15日舉行投票,中選會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提醒,自109年8月5日零時起至8月15日下午4時止,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而且,投票日當天零時起,也不得透過社群媒體或任何方式從事競助選活動,違反者,處以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特別呼籲政黨、候選人、民調機構、所有媒體及民眾,都應該遵守選罷法之規定。

(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109/08/04)

 

選前10天 不能發布民調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二項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平常有在看新聞的朋友一定都知道,在選前政治人物和媒體都會不斷呼籲民眾「不得發布民調資料」。其實這是選罷法的其中一條法規,而且這個法規不只限於政黨、候選人和媒體,連我們一般民眾也必須遵守

所以,如果我們在選前十天看到民調資料,請千萬不要留言或分享,以免自己也違反了選罷法的規定,碰上了違法的情況只要向中選會提出檢舉即可喔!

 

違反法規最高可罰500萬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不要以為違反規定只是像違規停車那樣只要罰個600元就沒事了。這項法規的罰鍰金額可是50萬元起跳,最高甚至可以被罰到500萬元。

請記住,是500萬,不是500元!!!

 

選前10天不能公布民調的法規是從何而來?

其實在立法當時,只有35條第一項「選舉當日禁止宣傳」的規定。第二項是在二讀時突然被加進去的,也沒有經過任何討論就被通過,中間完全沒有任何爭議。

其實,在許多民主國家都有這樣的類似規定,只是天數有所差異,台灣的10日算是比較嚴格的。會這麼立法大概也是希望民眾不會被太多無法判斷真偽的民調影響到選前的決定,進而讓中間選民們把票投給比較有勝算的候選人。為了防止民眾被負面消息影響,才會有這項特殊的規定。

 

希望大家都可以乖乖遵守法規,尤其是沒有那個本錢被罰50萬的朋友,更應跟謹慎小心,以免觸法當了冤大頭。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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