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父親的所有權狀借錢被判刑(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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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有一位陳姓女子趁父親不在時打開保險箱,將父親的證件、印章、台北市信義區房地所有權狀正本偷走,拿來抵押借款600萬元。父親發現後氣得告上法院
地院審理時,陳女表示自己是急需用錢才一時衝動犯下錯誤,願意向父親道歉。父親也選擇原諒女兒。並且已經跟債主以550萬元和解(由陳女分期償還)。最後僅依偽造私文書罪(5個月/15萬)和偽造有價證券罪(2年)判刑,兩個案件的緩刑都是三年。

即便沒錢萬萬不能,但將歪腦筋動到其他人身上的下場絕對都不會太好。也千萬不要覺得爸爸是「自己人」,亂拿東西都不會有事。缺錢還是先自己想辦法吧!房子父母辛苦大半輩子得來的。

 

親屬竊盜罪

刑法第324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1.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2.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我們常常聽到「親屬之間的竊盜罪」是告訴乃論,雖然偷東西是犯罪行為,但基於「家人間不要計較太多」還有「法不入家門」的概念,特別立法規定發生在親屬之間的竊盜罪一律視為告訴乃論,只要受害者選擇撤告就當沒這回事發生。(第二項

另外,為了保障家庭和諧。如果碰上了執意要提告的親屬,法官也可以自行以犯罪程度輕重來判斷是否要減刑。(第一項

除了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等刑度相似的案件也準用親屬告訴乃論的規定。但如果是影響到人身安全的傷害罪殺人未遂等,就不適用告訴乃論的規定了。

雖然竊盜罪已經得到爸爸原諒,但陳女還是有公訴罪的刑責必須面對。

 

偽造有價證券罪

刑法第201條(偽造變造及行使有價證券罪)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房屋所有權狀在民法上屬於債權,和股票、公司債等都會被視為「有價證券」。與大家比較熟悉的冒用證件一樣,冒用有價證券也會構成犯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書是思想的實體化,我們可以透過上面的文字和符號來得知法律上的重要事項。偽造或冒用文書恐怕會讓他人產生錯誤的判斷,才會設立這項法規來加以規範偽造私文書的行為。

拿著爸爸的印鑑去貸款,就算他們是父女,但那終究不是爸爸所為。陳女的冒名行為構成了偽造私文書罪

 

【延伸閱讀:緩刑(刑事訴訟法第74條)

 

親屬間為了錢傷和氣而鬧上法庭其實還算常有的事,就算竊盜罪能撤告,但其他非告訴乃論的罪刑影響範圍太大(親屬以外之人),可不是說想撤告就撤告。比較好的辦法還是在提告前先找專業人士諮詢,以免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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