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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9月22日,畢業於台大的高才生張彥文因為不滿女友林佩真跟他分手,並懷疑她另外有新歡,便用預先買好的兇刀砍殺對方47刀,對方也當場死亡。林女死後,張彥文當街將她的褲子脫下並親吻下體。
張彥文脾氣暴躁、佔有慾強、疑心病重,與林女交往期間會不時翻閱對方的手機、筆記本。甚至還會從林女身上的發票開立地點、時間來推算行蹤。這樣可怕的情人讓林女受不了想與他分手,張男為了挽回女友,還為她安排了東京旅遊。卻在旅行期間2度強暴林女,還拍了裸照。回到台灣後,林女又被張男找上門,以裸照恐嚇發生關係,為了求自保,便請一位劉姓男子協助尋找新住處。不料,那位劉姓男子因此被張文彥認定是情敵,也列入滅口名單(還好最後平安無事)。
這個案件於6月17日,高院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也許有許多讀者會感到不滿,這麼可惡的人怎麼不乾脆判死刑?其實無期徒刑已經比本來更一審的15年更重了,法官們當然也知道他是個惡劣的人,但判了死刑也等同於法官剝奪了一條生命。
換個角度想想,如果今天是一個罪大惡極的人站在自己眼前,各位敢拿刀砍殺對方嗎?也許有人敢,但大多數人恐怕還是不敢的吧?
被起訴的罪名
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第一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張彥文當街殺死女友,毫無疑問犯下殺人罪。
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第315-1條第一款: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了女友的筆記本、手機,分別觸犯了兩種不同的妨害秘密罪。
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第一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算是夫妻、女友。在對方不願意的狀況下迫使對方和自己發生關係,也是觸犯強制性交罪。
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306條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闖入林女住處,就算是為了其他目的,還是觸犯侵入住居罪。因為闖入他人住宅並非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之一,不能阻卻違法。
侵害屍體罪
刑法第247條第一項: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女死後,張男仍不放過她。還對她的遺體做出猥褻、不妥的行為。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讓人備感壓力的戀人
這是不少人的通病,以為自己很愛對方,拼命付出,對方卻不當一回事甚至還想遠離自己。覺得對方很差勁、很壞。但其實這樣求回報的付出並不是真正的愛,而是害怕失去的感覺在心理作祟。
都付出這麼多了,難道還不算是愛嗎?
愛肯定還是有的,只是愛自己的成份大於愛對方,才會希望對方用對等的方式來回報自己的愛。這樣的愛不但會讓自己辛苦,也會將彼此的關係越拉越遠。
莎士比亞的著名悲劇李爾王中,年邁的國王李爾王很愛自己的三個女兒,也希望自己在女兒們心中的地位也是最大的。長女與次女為了得到父親的遺產,將對國王的愛比喻得非常誇大不實,只有小女兒向李爾王表示自己對父親的愛份量剛好。偏偏老國王就是喜歡聽好聽的話,覺得小女兒根本不愛自己,決定不給她任何遺產。但後來國王遇難時,只有小女兒願意對父親伸出援手,另外兩個說很愛自己的女兒拿到大筆財產後,根本不想理會老父親。
還請各位在付出、奉獻的同時好好思考。自己想要的究竟是口頭上說說那浮誇的愛,還是在需要時一定會跳出來支援的那無私的愛?
想分手卻碰上糾纏不清的恐怖情人是件讓人非常困擾的事,甚至還可能因此賠上性命。還請受害者們一定要為自己著想,不管是找律師還是報警都好,盡快將對方繩之以法,以免自己或將來對方的其他交往對象受害。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