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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2019年的殺警案一審判決結果無罪讓民眾感到惶恐。深怕將來發生類似案件也只要殺人罪的犯嫌表示自己有「思覺失調」,不但可以逃過一死,還有可能獲判無罪,進而引發治安敗壞。
在過往,殺人犯如果經醫師鑑定有精神方面疾病,法官必須依照刑法第57條減輕犯嫌的刑責。但即便刑責減輕,那至少還是有罪判決,像殺警案這樣被判無罪的狀況可以說是少之又少。
刑法第19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所謂「行為時『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
法官在做無罪判決時,除了考慮到被告的精神狀況(是否真的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還會考慮「犯案當下」是否有辨識能力,並依照刑法第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來評估是否應該減刑或不罰(無罪)。這也是許多重大刑案的辯護律師主要拿來替被告辯護,設法減刑或脫罪的法條依據。
今天假設是一個平常有定期就醫與吃藥控制的精神病患犯了竊盜罪,他在偷竊的當下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有辨識能力),那他這樣「最多」也只能減刑,沒辦法就這麼規避掉所有刑事責任(補充:無罪=沒有犯罪,連罰錢都不用)。
這邊的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並不只是指「真實存在的疾病」,而是「行為時的狀況」,我們可以從過去的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中得知,法官曾認為「被告飲酒意識不清」,應依第19條第二項來減輕刑責(請注意:此判決並非確定判決)。所以即便是無任何精神方面疾病史的一般人,還是可能用這個法條來減刑或得到無罪判決。
怎樣才算是「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呢?
刑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係指行為人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而言;倘未達於此一程度,而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著減低之情形,即非屬之。
簡單來說,就是犯罪行為當下沒有判斷能力,腦袋無法思考。如果只是單純吃了感冒藥感到想睡、反應較平常來得慢,但對旁人所說的話還是能夠思考甚至做答覆,就不能算是「精神障礙」。
另外,刑法第19條是用來判斷「責任能力(做有罪、減刑或無罪判決)」,與決定刑度輕重的刑法第57條不同。
酒後駕車與精神障礙
我們在電視上常常看到有人喝酒喝到爛醉還是堅持要開車上路,還因此違規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駕駛人確實是因為「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那為什麼還可以依照刑法第185-3條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來懲處又不能依照刑法第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來減刑呢?
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
第19條第三項指出,如果被告早有預謀或猜到後果,故意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態好在犯案後可以減刑,就不能依照第一項和第二項獲判無罪或減輕刑責。即是每個人都應該在「心智正常」狀態下有預感自己在神智不清時可能會做出的違法行為。早猜到可能發生卻還是放任自己陷入神志不清的狀態,那跟故意犯罪沒任何差別。
人在喝醉當下的辨識能力往往會下降,但當事人在喝酒前多少可以想到喝醉可能招致的結果(違規、攻擊攔查員警……等)。依刑法第19條第三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雖然第19條第三項常因每一審級的法官解讀不同而導致判決結果有落差,但「喝酒的行為『故意』招致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這點是無庸置疑的。
保安處分(監護處分)
就算行為當下依照刑法第19條規定按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一項(行為不罰應諭知無罪判決)判無罪。但被告還是有犯罪行為在先,沒人敢擔保被告往後不會再次侵害他人權益。
於是,刑法第87條特別要求,因第19條被減刑或被判無罪者,必須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後到特定場所(可能是精神病院)實施監護處分,避免再有人受害。
民事責任
即便被告因刑法第19條獲得減刑或無罪判決,但不能因此否認被告的行為已經對他人或公眾造成損害。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與194條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被告在犯行當下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但總有「清醒」的時候,如果是這樣,就不需要為此特別找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當然,如果被告打從一開始就是無行為能力人,那就要轉而向沒「看管」好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求償。
刑法第19條一直以來都存在著諸多爭議:
究竟要怎麼在刑案發生後來判斷被告當下的精神狀態呢?
被告會不會是故意裝病來躲避刑責?
這也是社會大眾最擔心的問題,被告有沒有被定罪並不是重點,大家真正希望的是以後不要再有類似的悲劇上演。但願往後的日子能盡快找出兩全其美的方法,以免又產生下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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