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證捉姦反被告?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調查蒐證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

 

2016年,李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並從委託的徵信業者那邊得知妻子與外遇對象在新竹的某間汽車旅館中。便和姊姊兩人一起闖進房間強行拉下兩人身上包裹的棉被並拍照蒐證。雖然李男取得證據也成功告了妻子通姦罪,但也被妻子反告強制罪,與姊姊一起被判處兩個月的徒刑緩刑兩年。後來兩人也離婚了。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雖然法條內針對通姦罪有明確規定了,但由於要定罪一定要有相當充足的證據,而通姦罪的構成要件除了當事人要合意性交之外,還要證明兩人有性器接觸的行為,但除了親眼目睹和當事人承認以外,只能想辦法蒐證了。
我們在新聞上常常看到有當事人被告通姦罪後說「兩人只是朋友」、「在房間內純聊天」這類的說詞,但又沒有明確證據可以證明兩人有通姦的事實,法院只能依照證據不足駁回,完全沒提告的意義。
就因為通姦沒告成的狀況發生得太過頻繁,新聞媒體也常常播報,所以現在的人遇到被出軌的狀況都會想盡辦法取得證據來向配偶和第三者提告。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為了取得證據,加上抱著「沒必要對那對姦夫淫婦客氣」,通常都會採取比較強硬的手段。不惜讓對方在自己面前「坦承相見」,也要取得能作為罪證的畫面。雖然被戴綠帽確實令人感到同情,但其實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害自己也跟著觸法了。

就算是為了證據,還是要注意到刑法第315-1條第二項的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身體的私密處也是隱私權,強迫別人將隱私部位暴露,也會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可能有些人會覺得奇怪,為什麼是同樣的「捉姦」行動,有些人就會被判無罪,李男卻能被前妻反告成功呢?
這其中有個關鍵,那就是因為李男捉姦的地點是「汽車旅館」。回顧各種沒被反告的案件,原則上都是在家裡捉姦,因為是自己的家中,沒有「無故侵入住宅」的問題。汽車旅館肯定是專程去一趟,而家原則上是每天都會回去的地方,即便不用特別「衝進去捉姦」,也有機會親眼目睹通姦的狀況。

 

得知配偶背叛自己,當下的感受一定很不好。但越是這種情況就更應該保持冷靜,案件中的李男還好最後有證據告成了。萬一沒告成反被對方告妨害秘密,實在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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