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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就是分開來居住。
原則上就是指一對夫妻在結婚後,兩人長時間分開來生活。
會分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為工作需要,不得不離開與配偶共同居住的家庭。或是為了給子女更好的教育,其中一方帶著孩子到名校的學區租屋生活,另一方繼續留在戶籍地等配偶與孩子在孩子畢業後回來同住。甚至是因為兩人在婚後相處一陣子發現個性上合不來,決定分開來生活。
但應該注意的是,分居就只是單純「沒住一起」,兩人的婚姻關係沒有因此而消滅。如果這時候其中一方有重婚、通姦等背叛婚姻的行為,還是要受到刑法懲罰的。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分居很久想提離婚,對方卻不答應,為什麼?
或許有些人會對因為感情不睦分居的夫妻感到不解,既然關係都出現裂痕了,為什麼不乾脆協議離婚呢?
只能說,每個人都有別人不了解的煩惱。現在的社會比較多元開放,但在傳統的台灣人思想還是比較傾向保守,多少對離過婚的人有些微詞。某些離婚父母的孩子可能會在學校被同學排擠嘲笑沒有爸爸或媽媽,或是年邁父母擔心子女離婚後更難找到配偶。
雖然婚姻只是兩個人的事,但第三人的眼光常常成為兩人決定是否要離婚或是暫時分居的關鍵。當事人自己也知道兩人的關係已經出現難以彌補的裂痕,但想到因為自己離婚可能造成他人的困擾就勉強與已經沒任何感情的配偶繼續扮演著夫妻的角色。
可是,如果只有其中一人想繼續維持這段有名無實的婚姻,另一人希望離婚呢?感情都已經差到必須分居生活了,有沒有甚麼法條可以順利結束兩人的夫妻關係?
因為我國目前沒有任何法條內有隊分居做具體規範,只能在現行法律條文中找尋能讓分居夫妻離婚的法依據。法院裁判離婚的理由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之前發表過的文章內也針對每個理由分別做了詳細說明。
分居想離婚,要用什麼條文提告離婚更有勝算?
如果想把分居作為離婚事由,適用的條文有:
第一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故意不讓配偶在同一個房屋內生活,迫使對方另覓住處。這樣的狀態持續了很一段時間,就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要分開多久並沒有特別規定,可能要讓法院自行斟酌。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結婚後其中一方離開家庭,夫妻兩人失聯三年,中間完全沒接觸,也不知道對方的住處。因為對方的下落不明才導致兩人不得不分居,這樣的狀態只要滿三年就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如果裁判結果出來前已經找到對方了,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來訴請離婚了。
分居不符合民法離婚規定,還有機會離婚嗎?
第二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時候,法官就會針對兩人分居的理由來判斷是不是真的「難以維持婚姻」,與分居時間長短無關。
就因為沒有法條上的強制規定,所以還是要讓法院依照當事人的供辭和證據來決定是否應該裁判兩人離婚。也建議面臨到這種問題的朋友們,最好還是先找專業律師諮詢,因為每個人的狀況不同,也許您的情況下可能藏著其他您不知道的離婚理由,可以作為給法官裁判離婚的依據。就算沒有其他原因,只是單純因為分居久了想與配偶離婚,律師也能幫忙整理證據並陳報法院,讓您更有機會得到希望的判決結果。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