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自己已經有性病,卻仍與異性發生性關係,有沒有犯罪?

案例:

  某外國派駐在我國之大使館之男性職員,自知已經感染性病「菜花」,竟仍與數名女性發生性關係,致傳染於與其發生性關係之女性,該外國人是不是已經構成犯罪?


解析:

  • 1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故該外國人已犯了該條的罪。
  • 2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傳染花柳病罪,須告訴乃論,所以,被害人要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開始偵辦。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