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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楊姓男子以妻子將近30年不回家、對孩子不負責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妻子表示以前兩人還住在一起時,經常被對方毆打,還在門口放了菜刀不讓她進入家門,甚至還知道楊男有小三。法官認為雖然這段婚姻會落得如此地步雙方都有責任,但同居義務是一種「互相」的義務,是楊男先單方面不給妻子回家,所以無法以此請訴請離婚。
法院發現楊男其實在1998年就因為與妻子吵架離家要求對方回來同住,還在2001年提過一次離婚訴訟。但當時的法官找來孩子作證,父親對母親家暴,還與另一名女子同居,因而判楊男敗訴。
大多數人認為夫妻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是天經地義之事。但如果在婚姻中碰上明顯共同生活有難度的另一半卻又反過來被對方咬一口的狀況,那可是相當無辜。換作是您碰上,會選擇離婚嗎?
夫妻同居義務,重要嗎?
民法第1001條
法條上特別寫出來的規定,肯定是相當重要的。同居義務甚至還可以作為提起離婚訴訟的正當理由。不過有一點要特別注意,既然特別明文這是夫妻間的「義務」,就有點被動要求履行的成分在,事實上也是如此,為了維護人格權,無法強迫另一半與自己同居。
此外,有人會認為同居義務就是發生性關係,這是個非常不正確的概念。我國法律上沒有要求夫妻一定要上床,每個人都還是享有自身的性自主權。如果另一半硬上,就算是夫妻也還是可以告強制性交罪。
夫妻關係很差,卻不用離婚?
民法第1052條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對離婚官司不了解的人可能會覺得,只要雙方關係已經夠差而對方卻又遲遲不肯離婚,拿到法庭上絕對可以訴請離婚成功。但想這麼做的前提卻必須是「自己在婚姻中相對比較沒犯錯」。
會這樣規定其實也不無道理,畢竟裁判離婚成功的同時也意味著對方在婚姻有重大錯誤,甚至原告還能額外請求一筆離婚賠償。所以這是專屬於婚姻中沒犯錯之一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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